快递“最高风险限额赔偿”不具法律效力
2011-2-22 11:1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价值近万元的皮草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到外地,可货物却在中途运送丢失。此前,失主在办理托运时为该皮草保价8700元,然而,物流公司称其内部实行“最高风险限额赔偿”制度,对于失主的损失他们只愿意赔偿1000元,这让得不到实际价格赔偿的失主无法认可。
案情再现:
春节无法回家探亲的刘某给妻子和女儿购买了两件貂皮大衣,由于这两件皮草价格昂贵,刘某在办理托运时也非常仔细,他找到塘沽某物流公司为两件皮草办理了托运保价8700元,以便东西运送出现问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然而,春节前一个月寄出去的东西,春节后妻子也没有收到。刘某赶忙找到了物流公司,而该物流公司在查明后称,刘某寄的东西运送时丢失了。于是刘某拿出了当时为皮草保价的单据要求物流公司做出赔偿。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却告诉他,这张单据仅能证明运送货物的贵重性,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他还告知刘某,该公司实行“最高风险限额赔偿”制度,贵重物品、易损、易碎物品等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
刘某告诉记者,他仔细查看了托运订单上的相关说明,上面并没有写明“最高风险限额赔偿”制度。对此,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称,该说明一般都会口头告知顾客。而刘某在办理托运时,该公司并未向他出示或说明过该制度,所以,对于物流公司运丢东西不照价赔偿的说法刘某实在难以认可。
律师解答: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表示,失主刘某在为价值近万元的皮草办理托运时保价8700元,属于保价运输。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本案中,当刘某知道自己保价托运的皮草丢失后找到物流公司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却以自己制定的“最高风险限额赔偿”制度告知失主刘某仅赔偿其人民币1000元。该“最高风险限额赔偿”制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论物流公司是否在托运前对相关规则进行明示,都不发生相关法律效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本文来源:滨海新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