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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承诺未履行 已收运费应归还

2011-3-12 0:5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消费者孙先生到某物流公司办了四件招远—临沂的货物托运,并当场付了60元的托运费。由于货物未配齐,孙先生于次日上年9时到该物流公司将还未运走的货物提回,并要求物流公司退回60元托运费,对方一刘姓经理,口气强硬,坚决不予退款,并说帐已到临沂,没有办法退,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先生向招远市消费者协会罗峰分会投诉,要求物流公司全额退款。 

 经过调查核实,消费者陈述情况属实。招远市消协罗峰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规定以及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第六条规定:“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 

  执法人员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承诺的快递业务尚未实施,消费者有权进行自由选择。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强制交易,消费者的投诉要求合理合法。 

  据此,在处理过程中,罗峰会分会对物流公司晓以利弊,耐心说服,细致工作。最终,该公司同意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并为消费者退回全额托运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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