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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主要制度

2011-4-10 16:4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 李华
    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主要制度方面, 《条例》明确了七项内容:
    关于车辆超限治理制度。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结合 《公路法》相关规定, 《条例》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运输活动,护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同时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如加强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的 “前、中、后”三个环节管理。
    关于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条例》在 《公路法》的基础上,对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具体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集镇规划控制区制度、其他保护区域制度等等。
    关于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条例》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公路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养护施工与通行保畅的矛盾。
    关于农村公路保护。 《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为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护路需要,在乡道、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关于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公路具有开放性,承载着高速运行的车流,公路执法具有较高危险性,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 《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包括细化行政处罚规定和完善行政强制规定。
    关于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成功经验,作了相应规定。包括要求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相关各方职责与义务、将武警部队力量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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