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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转换思路 五年积案巧调解

2011-4-17 23:5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湘西
    近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历时5年的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促使肇事人共同赔偿受害人509292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4月27日晚,原告吴某(女)、被告彭某(男)系恋人关系,在与他人喝酒唱歌后,乘坐被告马某驾驶的属被告龙山县某局所有的汽车回家。途中,醉酒了的吴某从该车车内摔出至公路地面上,当时流了鼻血。彭某、马某一同将吴某送到某宾馆,并扶送吴某至二楼房间休息。次日上午7时许,彭某呼喊吴某,吴某已昏迷不醒。医院经诊断后对吴某实行了开颅探查、减压术,硬脑膜外、下血肿清除术。治疗5个多月,吴某才苏醒。2006年12月28日,吴某出院,共住院237天。吴某出院后,右上、下肌力下降,不能站立,智力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其头部损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原审法院委托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吴某严重颅脑外伤后8小时方送医院救治,延误救治与病情发展和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龙山县某医院在病人生命垂危时实施救治无过错。
    本案只是因被害人吴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智力痴呆,治疗费用(包括后续治疗费用)金额巨大,四方当事人对认定赔偿数额、责任分担上有较大分歧。二审判决后,被告申诉,要求减轻承担责任份额;原告上访,要求情况按生效判决执行到位,以便进行后续治疗。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因赔偿金额巨大,各方当事人均不肯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持。
    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了解到,被害人吴某的父母希望及时尽快得到赔偿费用,避免诉累;侵权人彭某、马某则愿意在满足被害方请求的情况下,避免因事态扩大使其公职身份受损。但是,彭某、马某一时拿不出巨额赔偿费用,又不能提供有效担保;吴某急需治疗费用,但不相信彭某、马某的口头承诺。调解工作仍然一时无结果。合议庭认为,被害人与侵权人有着共同的利害联接点,可以肯定调解是受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欢迎的,因而不能轻言放弃调解,简单下判。
    合议庭决定转换思路,通过从彭某、马某的父母及近亲属方面入手,打破僵局。最终了解到,彭某、马某的父母的经济条件均较好,但都一时拿不出巨额费用;又基于种种考虑,彭某、马某的父母都不愿意在调解协议书签字担保或作出任何明确承诺。考虑到侵权人彭某、马某均系龙山县某局职工,该局有能力促使彭某、马某切实履行赔偿义务,合议庭便转而做龙山县某局的工作。经多次做说服解释工作,摆明利害关系,龙山县某局最终同意从督促落实调解协议方面提供帮助。
    在合议庭成员不懈努力下,本案四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马某赔偿吴某118048.74元,其中2011年1月20日赔偿68048.74元,2011年6月底前赔偿50000元。彭某赔偿吴某150000元,其中2011年1月20日赔偿77000元,2011年6月底前赔偿50000元。
    龙山县某局对马某、彭某所欠余款各50000元共计100000元提供担保。吴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慰问金、鉴定费共计509292.61元,一审已执结241243.87元,加上此次协议解决268048.74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不再为此诉讼。
    调解书生效后,马某、彭某均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约定的赔偿费用。这起历时5年的交通肇事赔偿案,终于得到圆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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