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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融资,何时“游”出水面?

2011-4-26 12:0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4月15日,上海举行的亚洲最大游艇展上,记者了解到,游艇业作为西方传统产业,其产业结构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产品已相当成熟。然而在中国,由于游艇业仍然处于一个新兴的萌芽期,故相应的针对游艇的金融产品几乎是一个空白。这种情形的出现,将从资本层面上限制游艇业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如何打破游艇融资瓶颈,让游艇融资“游”出水面?这将是关乎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国游艇业能否做大做强的重要突破口。
游艇融资市场需求巨大
随着国务院于2009年相继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相继出台,游艇这一国内新兴行业开始渐渐进入大众视野。
游艇业作为新兴产业受到很多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纷纷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把它作为城市品牌。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和内陆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游艇业已有所发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岛、日照等地发展较快。青岛、日照由于有2008年奥帆赛和世帆赛的因素,游艇业发展非常迅猛。
消费方面,《2010胡润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内地千万富豪人数达87.5万,亿万富豪达5.5万,其中有一半的富豪都有购买游艇的意愿。在这个基数上推算,以平均游艇单价400万元估计,中国仅豪华游艇的潜在市场规模就有可能达到1100亿元。难怪许多业内人士感慨,中国的富豪只要有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人购买游艇,这个量就将非常可观,而中产阶级对中低端船艇的消费潜力一旦被充分挖掘出来,这个规模将更加惊人。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游艇融资已是一个发展了近百年、非常成熟的金融产品。客户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去购买游艇是一个非常简便的商业行为,而融资的简便性也大大促进了海外游艇产业的发展与繁荣。据了解,在国外该产品的融资模式大体如下:客户即游艇购买者向游艇生产商或销售商支付一定比例的付款;客户向提供游艇融资的商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提供游艇融资的商业银行在接到客户的融资申请后对客户进行相关的资信调查,同时要求客户为需要融资的游艇购买包括但不限于船壳险以及责任险等保险并将保险的受益人转让给商业银行,而且银行要求客户将该游艇抵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融资的抵押品。
“而在我国,可以预期今后10年内,随着国民收入及生活水平的继续提高,游艇这一奢侈消费品必将被更多消费者接受。同时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与支持,游艇行业在我国未来的发展真正具备了内外两个主要发展动力。”民生银行交通金融事业部总裁韩峰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抓住这一船舶细分市场,先期进入,不仅可推动游艇行业的更快发展,也可以提升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与全面化,使得自己的船舶融资业务伴随着游艇行业的兴起而更上新台阶。”
作为国内顶级游艇制造商,上海红双喜游艇有限公司周娟也表示,“游艇作为一个价格相对高昂的不动产,仅靠游艇建造企业自行融资解决数量较大的现金流,也是极为有限的。因此,无论从游艇的建造企业,还是游艇的消费者,都对银行在游艇业的融资极为关注,迫切希望中国境内的银行,能够像国外银行那样,对游艇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融资。”
游艇融资面临四道“坎”
不可否认,游艇作为一个不断向好的朝阳产业,游艇融资却裹足不前——我国仍然没有一家金融机构能真正推出游艇融资产品,势必有其难言之隐。专家认为,这主要表现在四道难过的“坎”。
首先是融资主体的不一致。在海外,游艇融资的客户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的游艇融资通过商业银行的零售银行以及私人银行去完成,后者的融资则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公司银行去完成。韩峰指出,“但对于国内的商业银行而言,现阶段由传统的零售银行或刚刚发展几年的私人银行来完成游艇融资业务相对而言不现实,他们因为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的缺乏,显得力不从心。”
其次表现在融资金额的不足。针对自然人客户而言,他们面临的困境往往是需要游艇融资的时候却找不到可以向自己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而针对企业法人客户而言,他们面临的困境则是由于融资金额过小,造成商业银行没有融资兴趣。据了解,现在我国有能力进行船舶融资的商业银行往往是大中型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往往对大型融资项目有所偏好。而游艇融资恰恰由于游艇与其他船舶相比单价偏低,融资比例将更低。这样的低金额、高技术性的融资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所不愿意从事的,这也为企业法人的游艇融资制造了不便之处。
再次是抵押品处置困难。据了解,在海外传统的游艇融资结构中,商业银行要求的最基本条件是融资申请人需要将融资的游艇抵押,但由于现阶段国内游艇一级市场仍处于培育期,造成国内根本没有成熟的二级交易市场,因此,商业银行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窘境:一旦融资客户违约,被抵押的游艇却因无法找到买家而给银行带来风险。面对这一现状,商业银行即便愿意提供游艇融资,也必然要求客户提供除游艇之外的其他资产抵押,此时,若得不到客户认可,银行只能选择放弃融资业务。
国内金融机构体制限制也是其中一道“坎”。国内金融机构传统的总、分行结构也从体制上对船舶融资包括游艇融资造成了一定限制。例如,游艇的主要发展区域为我国沿海沿江地区,当一个大型金融机构的某分支机构意识到了游艇融资的重发性并付诸实施时,但由于经营范围区域化限定,该游艇融资范围也仅仅局限在该机构经营地,难以为整个游艇行业造成整体推动效果。
“以上四个主要原因造成了游艇融资在我国现阶段迟迟没有起步、长时间处于萌芽状态。如何打破现状,促进游艇融资业务的发展,是国内的从事船舶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韩峰如是说。
游艇融资追索权有望破题
业内专家指出,如何解决游艇作为抵押品处置不便的“痼疾”,将是解决国内游艇融资问题的重中之重。而现阶段,游艇市场仍在培育期,短时期内不可能形成活跃的游艇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等待市场的成熟已经不符合现状,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放弃对抵押品处置的考量也不符合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
韩峰认为,时下可行方案惟有两个:客户除抵押游艇外仍需提供其他可供抵押的资产,银行的主要风险将由处置难度较大的游艇转移到处置较为容易的其他资产上,这也是现阶段商业银行乐于接受的一种方式;另外,在客户无法或无意提供除游艇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时,追索权概念的引出将是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即一旦客户违约,融资银行将会委托该游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对该游艇进行处置。“若无法处置或处置金额不足以归还商业银行尚未结清融资本息,不足部分商业银行有权要求游艇生产商或经销商进行补足。一旦游艇生产商或经销商补足银行本息,银行即释放游艇所有权至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名下。”
据分析,游艇融资追索权的可行性在于,首先,游艇融资的本身风险小于其他船舶融资产品,它属于奢侈品,能够购买游艇的企业本身经济状况就很好,违约可能性较小;其次,游艇收益附加值本身高于其他经营类船舶融资产品,游艇融资将更加有利于厂家或经销商能够扩大生产或提高销售量,违约概率将大大降低;再者,游艇融资追索权因只限于游艇生厂商自身生产或销售的游艇产品,因其对自身产品的完全了解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追索权带来的企业风险。
专家认为,根据我国游艇业及金融机构现状,在游艇一、二级市场还没有发展成熟的情况下,引进游艇融资追索权或与之类似的游艇融资最终回购等概念,将不失为现阶段解决游艇业融资难的一个便捷之法。
“银行不愿做亏本买卖,更不愿做风险大的买卖,从银行的担心层面来看,作为游艇建造企业,也是应当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这部分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在银行关注和侧重的方面,企业要下功夫真正做好,这样才有可能推进游艇融资这个事实在中国境内真正开展起来。” 周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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