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大亮点
2011-6-30 1:2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出台后,国务院于年初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宣传普及即将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宜宾市法建办和宜宾市交通局特选取条例中的亮点内容和重点条款进行解读,方便政府相关 -
部门、单位及群众的了解。
治理超限
源头、监控、处罚三管齐下
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取得明显成效,但仍不时出现反弹。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条例总结近年来的“治超”经验,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了源头治理。针对部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为牟取利益专门生产、改装用于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的问题,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路面监控网络。规定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加强管理,力求使超限检测站点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化;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和扰乱检测秩序、逃避检测和协助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大件货物运输加强了管理,对确需通过公路进行的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运输,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
三是加大了对超限运输的处罚力度。一直以来,对于超限运输处罚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有效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为此,条例总结治超工作的经验,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等运输主体根据非法从事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规定了吊销资质证、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法律威慑力。
应对灾害
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抗灾抢通
通过总结近年来应对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建立应急队伍,明确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等有关事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为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三是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等措施。
四是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针对近年来武警交通部队在抢通修复公路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现状,条例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公路养护
明确权责避免推诿
公路养护对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具体界定了“良好技术状态”的内涵。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三是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措施。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邻路段进行集中养护施工作业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必须事先通报相邻的省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统筹安排作业计划,组织绕行引路,避免出现因为集中施工作业而造成的公路拥堵状况。
法 条 分 析
一年超限3次以上吊销营运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大了对超限运输车辆及超载源头的查处与监管力度,其中,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条例》实施后,超限车辆如再上路行驶,车主、司机及违法改装企业都将受到严惩。
1、一年违法超限运输超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条例》加大了对超限运输的处罚力度,并对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其在实际中更具操作性。《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使用伪造、变造超限通行证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因运输货物不能分割等原因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者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企业不按规定改装车辆 或被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条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违反《条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损失司机、押运人员应赔偿
《条例》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背 景 资 料
截至2010年底,四川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54344公里,公路密度82.1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4307公里,跃居全国第三,国省干线公路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1.8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3.3万公里。1997年,我国出台了《公路法》,为依法加强公路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