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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快递企业被投诉须在十日内答复

2011-6-30 14:1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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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建住宅的信报箱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邮政、快递企业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这些内容已成为法律条款必须遵守。

  6月28日,自治区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宣布:今年3月25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邮政条例》, -

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邮政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在结合新疆邮政行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邮政管理机构职责,强化了地方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措施,鼓励支持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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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应为邮政服务提供保障

  《邮政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机制;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农牧区、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扶持;村邮站由县、乡政府设置,并安排场所和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居委会对社区邮政服务站建设给予支持;明确了城镇新建住宅信报箱建设的责任主体,细化了落实机制,规定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已建住宅的信报箱补建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单位应为邮政投递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切实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邮政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作为邮政、快递企业的基本服务予以明确。并对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代办营业网点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不安排投递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投诉申诉制度,明确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之内予以答复。同时针对快递服务的特殊性,对快递服务中涉及服务规范、运单填写、封装用品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加有力地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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