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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2011-7-1 12:4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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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6月30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29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印发《福建省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于6月正式拉开序幕,计划用1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优化海西公路通行环境。 
  还清贷款公路不再收费 
  《实施方案》要求,6种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具体分别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2004年1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规定》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的4种违规收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具体分别是: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进行清理整顿;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经营性公路收费不超过25年 
  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3种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中,属于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对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规定(即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的;属于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以及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的,要调整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规定。 
  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 
  《实施方案》还要求降低偏高的公路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联合要求,清理期间要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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