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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内3家航空公司5架航班遭恐吓

2012-10-22 11:0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从8月29日~10月9日,仅42天的时间,已有包括国航、南航、深航3家航空公司在内的5架航班遭遇恐吓,说机上装有炸弹等。而这些威胁最终都被证明为子虚乌有。专家表示,这一密度相当惊人,在国外都非常罕见。
    近日,多家媒体围绕航班“诈弹”事件以及航空安全问题发表了评论。《新京报》:杜绝航班 “诈弹”须严惩 “好事者”
    回溯这些事件的原因,基本都源于恶作剧,或言语过激,但没有一起是处心积虑策划的敲诈案件。这意味着 “诈弹”事件本可以避免。
    其实,我国在这方面法律不可谓不完善:行业法 《民用航空法》,明确禁止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对较轻的违法,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较重的, 《刑法》也有相应的罪名,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
    面对 “诈弹”频发现状,还需要对症下药。首先,要加强法治教育,让社会成员、乘客知道自己权利——言论权、消费者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哪些玩笑是可以开的,哪些话一旦说出,就构成 “现实、即时的危险”,越过了底线,将受到法律严惩。这是公安、航空等部门应向公众普及的常识。
    其次,因为 “诈弹”造成的返航备降等紧急之举严重浪费社会资源,这一笔成本应由肇事者承担。所以除了对肇事者实施前述刑事、行政处罚之外,航空公司应积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儆效尤。《荆楚网》:航班“诈弹”频出凸显航空安全教育缺失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导致飞机航班误停重飞的举不胜举,因此而获刑的人也不在少数。一个个活生生的教材在不断重复上演,令人深思:为什么“诈弹”现象屡禁不止,越演越烈?是制度不健全还是惩罚力度不够?
    其实,早在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即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违反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已经规定的很详细,惩罚的力度也不小。
    细细想来,法律制定了,还要普及,要让人民都知晓、都掌握。殊不知,不少人犯罪后,都是一头雾水,总是以为不知者不怪,认为是小事一桩。谁曾想这个玩笑开过了头,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频发的“诈弹”危机折射出了航空安全的教育缺失,凸显了国民航空安全知识的匮乏。我们期待着航空安全教育的普及,期待一个更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代物流报》:维护航空安全更需航空部门从自我做起
    航班“诈弹”事件频繁发生,固然与我国公民航空安全知识缺失有着莫大的关系。不过在笔者看来,对这一系列事件更应该反思的还是航空部门。
    一方面,当前我国航空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相关部门服务意识淡薄。近年来我国航班延误纠纷不断,更是凸显出国内航空运输领域服务质量亟待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以致引起广大乘客的极度不满,部门乘客为了泄愤,最终制造了“拦飞机维权”、航班“诈弹”威胁等闹剧。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安检举措还有待强化。一听说有航班“诈弹”,航空部门便立马作出停飞、检查的举动,这固然能表现出相关部门对乘客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但也充分暴露出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安检工作的不到位。如果机场和航空公司都能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检,从行为上认真落实安检,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相信再遇到关于航班“诈弹”的谣言,也不会像上述情况那样手忙脚乱。
    所以,面对着不断发生的航班“诈弹”事件,航空运输部门更应该积极反思,从自身做起,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减少航空部门与广大旅客之间的纠纷,避免航班 “诈弹”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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