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万货品全坏 快递公司仅赔450元
2012-11-5 10:12:00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晓梅) 委托快递公司投递注射用药剂,不料因快递员疏忽大意,药剂不但没能及时送到指定地点,而且还过期了。医药公司因此拒付运费同时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药剂价款6.7万元。不过近日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医药公司未投保,仅能获赔450元。
快递过失6万元药品过期
2010年8月6日,福建某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收取了某医药公司的四件快递货物,包括注射用药剂一件(数量80瓶)及胶囊三件(共720瓶),发往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在投递过程中,因快递原因致使80瓶注射用药剂未能运至指定的收货地点,同月10日该货物又原封不动退回却过期了。
医药公司因此拒付运费。因快递公司总部在广州,该医药公司被快递公司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诉讼期间,医药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该试剂的价款人民币67778.8元。医药公司称,该试剂的贮藏条件是遮光、密闭,在2℃~8℃保存,正是因为快递公司延误投递时间,使得货物存储条件发生变化,才使其报废。该医药公司还出具了一家检测公司的函件,证实“该批产品的质量已发生变化,不能供医院临床使用”。
快递公司只需赔450元
庭审时,快递公司承认因失误造成货损,但认为医药公司在委托承运时,既未声明价值,也未提出保价或要求投保,应当依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不高于20元/公斤”进行赔偿。据悉,该货物重3公斤,赔偿金额为60元。快递公司表示愿意放弃该货物的运费45元,同时按运费的10倍即450元作出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医药公司理应知晓对托运货物是否声明价值、是否投保或保价对其权益的影响,故医药公司在托运货物中未对所托运的货物声明保价或投保,在托运货物丢失后却要求承运人按货物价值赔偿,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鉴于快递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按运费的10倍作出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医药公司损失450元,医药公司支付运费6178.65元。近日,广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观察
贵重物品最好保价
六万多元的快递货物因快递公司失误过期作废,却仅能获赔450元,仅从结果来看,法院似乎有些“不近人情”,医药公司亏大了。但实际上医药公司是亏在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的欠缺,即医药公司明知货物价值不菲,却没有及时告知快递公司,也没有进行保价。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有保价,照保价合同,丢失是可以获得全额赔偿的,而没有保价的邮件,按照邮政总局规定,丢失只能按照邮费的3倍赔偿。
所以,对于贵重物品,最好进行保价,万一物品丢失,可以得到全额赔偿。而快递服务纠纷,很多就是因为没有保价造成的。这个教训,一定要吸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