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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缘何遭遇理赔难

2012-12-22 10:3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本报记者张颖川
    车险理赔纠纷年年有,今年尤其多。
    日前,重庆市保监局通报了近期发生在该市的6起车险理赔违法违规案件,包括2起无理拒赔案,2起不按全额赔款的惜赔案,2起拖赔案。相关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被罚款65万元。案件之集中,罚款数额之巨,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难问题也由此暴露出来。
    投保人在车险理赔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保险公司缘何肆无忌惮拒绝或拖延车险理赔?广大车主又该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赔无门
    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则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等。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由于行业特性决定其使用机动车辆情况较多,而在具体运营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或事故性问题,所以非常有必要买一份机动车辆保险,以免除后顾之忧和不必要的损失。
    然而实际情况是,更多的车主在买了车险、发生事故后,却很难顺利地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偿。类似于上述重庆市发生的几起案例,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千方百计拒赔、拖延赔偿或者不全额赔偿,使广大车主着实很受伤。
    在朝阳区东五环三间房乡北双桥,记者采访几家物流企业车主时了解到,他们都或多或少经历过车险理赔难的问题。车主李海(化名)即是其中之一。
    “我买的是车辆损失保险,4个月前我的车出了交通意外,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一直找借口拖延,不按时理赔。如今4个月都过去了,还没有音信。这叫什么事儿!”谈及自己的车险理赔遭遇,李海满脸义愤。
    对于李海的遭遇,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表示极为同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理赔请求后,应于30日内核定,60日内赔付数额确定的部分。李海的车险承保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理赔违法行为。”
    当然,除了延误赔偿,拒赔、不全额赔偿的情况在车险理赔领域也是非常普遍。熊烈锁向记者总结,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众多,如:酒后驾车出险、无牌照车出险、驾驶员未年审、不买交强险、未及时报案或擅自修复、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爆胎、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等等。
    对于车险理赔难问题,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家楠也是深有感触。她向记者举了一个自己亲身调解过的案例,王某驾车不小心把张某的车撞坏,经相关部门验定王某负全责。由于王某在保险公司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保险公司需要替王某赔偿张某的所有损失。但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理由是张某没有买交强险。“车险理赔难已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车主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往往找出100个理由拒赔。像上述案例,张某没上交强险,但这只是张某和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了行政上的关系,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与这起事故是没有责任的。王某已经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那么按照合同保险公司就必须替王某向张某赔付损失。”崔家楠强调。漏洞大开
    毋庸置疑,保险公司不惜违法想方设法拒绝或拖延车险理赔,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支出,增加收益。但既然是违法行为,为何保险公司又如此肆无忌惮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是国内保险公司运营管理尚不够规范,部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诚信。同时,由于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大都属于国企,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则多居弱势。保险公司一方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许多正当权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按合同条款解释、执行,致使被保险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
    另一方面,保险立法不够成熟、完善,也致使部分保险公司有机可乘。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客座法学教授张起淮向记者介绍,国内车险理赔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庞杂,相关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都有零散体现。这类法律规定非常之多,比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发出的《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等,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等等。“以上法律规定由于制定机关不统一、立法时间有先后、体系庞杂、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相脱节等原因,的确存在一些漏洞,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加以解决。”张起淮说。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的乏力。由于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也让一些保险公司钻了空子,屡屡违法违规。
    崔家楠向记者表示:“保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履行职责,管理好这些保险公司。可是这些监管者对于一些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是视而不见,加以包庇,二者沆瀣一气,属于严重的监管不作为。”
    另外,就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投保、贸然签约,事后不能有效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据记者了解,司法有着严格的程序,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这还是法院严格遵守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意外,或者法院拖着不判,或者消费者遭遇司法不公,那么一个案件审判下来就可能遥遥无期,消费者确实耗不起,也没有那么多精力。所以,消费者由于畏惧司法理赔过程漫长的心理,并不愿意打官司,这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公司的嚣张气焰。依法维权
    鉴于以上种种,近年来,车险理赔纠纷屡屡发生,特别是对于物流企业而言,由于整体实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在车险理赔上更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如何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的车险理赔权益,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是广大车主和物流企业亟待关注的问题。
    从行政部门来讲,一方面,需要司法部门加快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对法律法规中相互冲突的地方进行调整,制定保险示范合同,发布保险理赔方面的案例,使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就是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加大作为、认真执法,使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地藏身。“当然,只有保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还不够,还需要分发挥并完善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管作用,同时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管的作用,进而更好地维护广大车主的车险理赔权益。”熊烈锁补充说。
    从投保人(车主)角度来讲,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防患风险于未然。如在签约时,需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审核合同条款,并就容易出现保险事故的问题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着力防范保险公司格式合同设定的法律陷阱或法律漏洞;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积极取证,及时索赔;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是一种必然选择。当保险企业迟延履行义务或拒不理赔时,广大车主应当及时、果断地诉诸法律,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是最佳选择。”张起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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