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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因素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难

2012-12-22 10:3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夏璐刘琳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并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受害人胜诉后最终难以拿到赔偿款导致引发涉诉信访问题。日前,北京市通州法院通过调研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情况,发现四大因素导致此类案件实际执结率低。
    一、被执行人户籍多在外地,执行法院在本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在案件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后,也易出现久拖不执的情形。此类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往往不在法院所在地,导致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难,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难。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执行后,受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执行积极性不高,导致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低。
    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标的大,肇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受害人及其家属索赔数额高,但肇事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赔偿,导致此类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低。
    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未对肇事车辆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事故中肇事车辆多为外地车辆,如果未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车辆将难以控制,不利于此类案件的执行。
    四、因肇事车辆大多未投保商业险,被执行人往往需自行承担超出赔偿能力的巨额赔偿金,从而导致执行困难。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车辆均会投保交强险,但多数被执行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存侥幸心理,忽视了商业险在事故中的风险化解作用,未投保商业险的被执行人需自行承担巨额赔偿金,但往往个人无力负担,从而导致案件执行的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通州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落实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执行工作,对委托案件的下落进行追踪,对既不邮寄立案通知书,又不回函的受托法院发送催办函,并及时将受托法院签收人姓名及签收日期告知申请人,以便其催办执行。
    二、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济困难申请人,落实司法救助制度。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标的较大,因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受害人,肇事人被判刑且经济困难而无力赔偿的,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意识,对肇事车辆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立案和审判法官应提示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及其后果。
    四、提高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引导其积极投保商业险,充分发挥商业险在交强险之外的风险分散和补充赔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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