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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12-2-14 1:1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讯 (记者枭冬)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的“缺陷产品”,涵盖“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在我国境内生产以及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而“召回”,则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其中关于“退货”一项,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也彻底改变了人们脑中“召回就是对汽车缺陷进行补救性维修”的惯性思维。
    去年,国内总计实施乘用车召回近60次,召回汽车总量达到180万辆以上。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汽车召回制度仍是8年前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了使新的条例更适合我国汽车业发展的实际,本次意见稿也对前述规定进行了升级和完善。比如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就明显加大。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召回;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如实报告产品缺陷的车企最高可罚货值10%。
    针对此次汽车召回制度的“改进”,大部分消费者持欢迎态度,但也有部分人存在一定的担忧。比如召回会否产生额外费用,以及召回会否给车主用车和品牌自身造成一些潜在的消极影响。
    特别是对企业来说,新的召回制度一旦实行,先期如何稳妥应对因此造成的品牌美誉度的折损,仍是需要深思的问题。并且,还有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召回既考验着产品的品质,更检验着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其对召回产品的态度,将关乎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最终印象。而此间,自主品牌面临的压力其实大于合资品牌及进口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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