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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业欲设置“黑名单”引热议

2012-3-10 16:5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据《人民网》2月23日报道,近日,一名航空公司头等舱休息室服务员受伤的照片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此前,已经发生多起类似事件。从“下跪男”到“无用女”,再到“掴人耳光”、霸机占机,甚至是把工作人员“从窗子推下楼”……就此,许多民航从业人员呼吁尽快设立旅客“黑名单”,拒载部分旅客。民航业内到底应不应该设置“黑名单”?“黑名单”能否成为解决纠纷的钥匙?对此,舆论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民航资源网》:建立旅客 “黑名单”符合民航法规精神
    某些专家和法律人士认为,旅客 “黑名单”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不符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实,这是对民航这一特殊服务行业的不了解,也是对法律知识的欠缺。目前,世界各国都对航空安全给予极高的重视,为了保障飞行安全,许多国家都会对影响航空运输安全、或者被怀疑制造不安全因素的嫌疑人进行 “黑名单”控制,一旦发现,严重者报告保安部门,一般监控的人员则采取拒绝提供运输服务的办法。我国目前影响航空安全的人员,当然也包括那些在机场闹事、霸机占机、破坏航空设施和殴打航空工作人员的人。这些人属于有中国特点、危害航空安全的人员。在一些国际航空公约中,也都有专门关于保安和防范措施的条款。我国是世界民航组织的成员国,也是一些国际航空公约的签署国,我国的航空运输部门完全可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惯例和规则设立旅客 “黑名单”。对于中国已签署的国际航空公约中所列条款,以及其中国际惯例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法中是给予认可的。 《民航法》属于特别法,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外,只能排他性适用 《民用航空法》,而不能再适用其他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也被排除适用。《法制日报》:“黑名单”不能由航企单方决定
    民用航空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对运输安全的要求相对较高。国际民航组织 《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规定: “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因此,航空公司限制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早已成为一项 “国际惯例”。就此而言,我国民航设置拒载乘客 “黑名单”并无不妥。
    但是,由于民航设置拒载乘客 “黑名单”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因而哪些人可以被列入 “黑名单”必须遵守一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航空 “黑名单”,不但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国家民航总局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指导标准,从而导致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显然,在此情形下,任何航空公司如果单方面设置乘客 “黑名单”,不仅无法服众,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纠纷。所以,我国的航空 “黑名单”要与国际接轨就应该全面接轨,不能让航空公司只 “接轨”权利却不 “接轨”义务。《现代物流报》:“黑名单”不是解决纠纷的金钥匙
    诚然,航空业出于安全的考虑,对于危及飞行安全的人和事采取一定举措防范,其做法本无可厚非。但是,航空公司擅自用 “黑名单”形式拒绝接受有相关行为的旅客订票、乘机的做法,却值得商榷:航空公司这样做是否能真正解决纠纷?
    不可否认,从 “下跪男”到 “无用女”,再到 “掴人耳光”、霸机占机,甚至是把工作人员 “从窗子推下楼”,这一系列的行为的确错在乘客。然而,航空部门是否反思过:为什么会不断出现类似事件?发生这些事件的直接原因是什么?难道都是因为乘客素质不高?航空公司本身的服务难道就没有问题吗?
    众所周知,作为服务行业,服务是企业运营的基础,服务水平的好坏关系到整个企业的成败。但面对一些纠纷事件,航空公司并没有从强化自身服务上入手,而是简单地用 “黑名单”制度来报复乘客,表面看是在维权,实质上是为维护自身利益,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可见,航空公司若简单实行 “黑名单”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航空公司与乘客的纠纷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服务才是航空公司的制胜法宝,注重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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