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物流天下全国物流信息网!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 | 媒体合作 | 手机端浏览全国客服电话:0533-863476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数字云物流让您寻求物流新商机!
智慧物流让您的物流之路更畅通!

搜索
首页 >> 行业资讯

谨防物流霸王条款

2012-6-13 9:5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省工商局12315提醒大家 
  谨防物流霸王条款
  本报记者祝微通讯员解强
  邮寄的货物丢失了、破损了,寻找责任方时,物流方面往往利用“霸王条款”推卸责任。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遏止。近日,我省磐石市工商局成功处理了一起关于物流行业霸王条款的消费纠纷,让物流行业的“霸王条款”不再“称霸”。
  家住磐石市市内的张女士,于2012年6月初在长春市天立家具城订购了一套2200元的办公桌,双方约定运费由张女士承担。几天后,张女士到物流货站取货。可是当张女士来到货站,交了100元运费,打开办公桌的包装后,发现办公桌上的玻璃破碎了,而且桌面边上也被划破了。张女士要求物流货站给赔偿。对方却称,公司有规定,凡是家具类商品,发现损坏,一概不赔。张女士一气之下投诉到磐石市工商局消审分局投诉,要求物流货站给予赔偿。工作人员指出:物流行业单方面做出这样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业贯例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对此,省工商局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合同维权找工商。
  另讯,11日,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全省征集“霸王条款”的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截至12日下午15时,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接到50余起相关投诉。其中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电信、水电等。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消费者参与的热情度较高,但是其中有许多案例都是以行业或企业的口头承诺,无法作为投诉的依据。对此,他提醒消费者,此次征集的“霸王条款”主要是以不平等格式合同或协议的表现方式体现不平等条款的情况。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