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发快递,你被“霸王条款”了么?
2012-6-24 19:3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825条!这是去年至今,“12315”受理的快递类投诉、咨询的统计数据。快递投诉为何如此之多?追根究底,部分源头就来自该行业不公平的运输合同。其中,最为消费者诟病的,莫过于“快件未保价,丢失按照运费3-5倍赔偿”这一条。
昨日,记者从常州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获悉,在格式合同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市一快递公司被处以罚款8000元。对该行业还普遍存在的其他不合理条款,我市工商部门也一一作了梳理,并逐个点评。
工商部门开出8000元“罚单”
5月中旬,武进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郑陆一家快递公司的运单不对劲。
该公司运单为一式三联,每一联下方的“特别约定”事项都明确:若不保价,按平均每件货物运费的三至五倍赔偿。此外,第三联客户联的背面印着“货运合同约定事项”,写着“如发生纠纷,由上海法院管辖”等字样。
“虽然不报价就只能赔偿资费数倍已是行业惯例,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合理的。”执法人员解释说,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国家并未针对物流企业出台有关赔偿额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的规定。可见,除法定的当事人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情形外,快递公司在承接货运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就应当据实赔偿、完全赔偿。
此外,快递公司并未就诉讼管辖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就要求消费者如若发生纠纷,都交由上海法院处理,不考虑托运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诉累。
据此,武进工商局除要求快递公司作出整改外,还开出了一张8000元的罚单。
这些也是陷阱
其他不合理的条款还有:
条款1:本公司对于任何载运上之延误均不作任何保证及责任。
点评:快递托运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托运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条款2: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损耗,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点评:货物的正常损耗,应当依照货物的性质、是否易损等加以判定,不能一概而定。经营者制定上述“霸王条款”,是规避了经营者可能因货物短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条款3:易碎物品(玻璃、陶瓷等)损坏不予赔偿。
点评: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必要的保证责任,将货物安全地送达收件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对于易碎、易损货物,经营者如果承诺承运,就应当自承担货物运输起,更加审慎、妥善运输托运物,而不是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一推了之。
条款4:收货人逾期30天不提货的,按无主货物处理。
点评:经营者制定的这一“霸王条款”,既减轻了经营者因货物可能丢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又排除了消费者对托运货物的所有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托运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不是由经营者单方面认定的,而应当依法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条款5:“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点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条款6: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
点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问题条款说的“绝对权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是快递公司的义务,如果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快递行业企业应展开自查自纠,自行对运单上不合理处进行修改和调整。工商部门也将加强监管,规范该行业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