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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我国快递行业现状

2012-6-3 18:0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魏晓成
    快递行业可谓是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下的新宠儿,其作为一种快捷方便的运输服务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阶层客户的普遍欢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作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快递业也将重新突破老快递体制的束缚,迎来发展的又一次高峰。
    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快递行业在迎接春天的同时也必须安全度过严寒冬日。所谓严寒冬日是指当前快递行业的服务过程中已经凸显出的一些不可避免的漏洞与缺失。正是这些不足的制约,才导致快递行业发展的机遇也将变成制约其进步的巨大挑战。
    邮件损毁、丢失,拷问快递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邮件自投邮人发出后,要经过分拣、运输、派发等一系列程序才能交付到收件人手中。当收件人拿到已经面目全非的包装盒时,不禁会联想到邮件经历的漫漫旅程,以及工作人员“野蛮装卸”的场景。当然,在残破包装之内的邮件出现损毁、丢失的情况也会屡见不鲜。作为投递工作人员,其工作任务除了将邮件交至收件人手中之外,还应当负有保全之义务。很显然,现在的大多数快递服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之中,已经忽略了此项义务。这种损坏已经超出了邮件本身的价值,它还伤害到了快递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声誉,更伤害到了广大客户的心。
    邮件损毁、丢失后,索赔问题难以解决。大多数因快递物品而受到损失的客户,首先会想到的是向快递公司索赔,其中一部分人会因未交纳保费而遭到拒绝赔付;另一部分人则会在面对重重烦琐的程序面前最后选择不了了之。尤其是在网购交易中,这种问题会尤为凸显。针对与此相关的损失风险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此规定,在网购交易中,自发货人投邮后,商品在途期间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买受方可以举证证明损害系快递承运人造成的,可以追究快递公司的违约侵权责任以及有关赔偿。可想而知,买受人的举证责任之困难会让大多数人望而却步,追偿过程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受损方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快递公司的违约侵权责任难以追究。
    邮件领取环节缺乏有效管理,冒领、误领现象普遍存在。当前快递经营点往往没有固定场所,临时、流动取件点居多。快递邮件领取原则上应由收件人持有效证件亲自领取。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代领邮件也已经被普遍接受。当前普遍通行的方式为带领人持个人有效证件于回执单上签字,或者只要报出收件人电话号码即可领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取件时间集中,秩序混乱以及投递人责任意识欠缺等原因,代领人甚至不用采取任何行为即可取得邮件。此种方式固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为双方提供方便,但是同时也会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长此以往,邮件冒领、误领现象必然不可避免。收件人的隐私、身份、财产等利益将处于不安全状态。
    多管齐下填补快递服务漏洞,提高服务质量,这是快递行业迎接挑战,取得整体行业长足发展的必然选择。首先,快递行业应从自身角度出发,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培养其职业道德意识;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订立统一具有约束力的行业服务标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重塑行业形象;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整个行业内部运转机制更加规范。其次,政府部门相关机关应根据社会进步的要求,加强对快递行业的规范引导和治理,同时做好监督与管制,实现对该行业的真正有效管理。此外,立法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立法机关根据实际生活,及时制定具体可行并且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基于《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细化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相应的违约侵权追偿机制,规范行业秩序,保证各合法利益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惟有如此短管其下,才能防范职业道德风险,不断提高整个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形势下的成功转型,最终取得长足发展,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广大民众的权益。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监狱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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