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解决航班延误有法可依
2012-7-24 13:1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 柴凤伟
近日,有关春秋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将部分获得赔偿的乘客列为 “黑名单”的报道引起业界广泛热议。动用 “黑名单”来应对航班延误与乘客之间的纠纷,在我国航空史上可谓绝无仅有。
据媒体报道,2012年4月,由于春秋航空的航班延误,该公司为安抚乘客不满情绪,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随后,部分获得赔偿的乘客却被春秋航空列入 “黑名单”,无法再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
显然,春秋航空公司此举剥夺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已涉嫌违法。但是,笔者却从这起纠纷事件的发展演变中,深切体会到,正是我国航班延误缺少统一的赔偿标准的混乱现状,才导致类似纠纷事件不断发生。一方面,面对屡屡发生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负责任的表现,让广大乘客满腹怨气,甚至引发了旅客 “霸机”、硬闯隔离区等多起极端事件。另一方面,在对乘客进行了 “不得已而为之”的赔偿后,航空公司也是一肚子不满,春秋航空将 “带头闹事”的乘客列入 “黑名单”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笔者无法想像,倘若照此发展下去,因航班延误导致的纠纷将会发展至何种境地。
笔者以为,造成这种混乱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目前我国适用航班延误的法律中,还没有专门针对航班延误赔偿标准的立法。据了解,在处理航班延误事件时,一般以民航总局在2004年下发的 《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下称 《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 (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 (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但是这一依据过于粗放模糊,并且这个 《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和具体赔偿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当发生航班延误时,乘客作为弱势群体,只能任由航空公司 “摆布”,而航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往往为追逐自身利益,忽视服务质量,导致纠纷自然不可避免。当然,在我国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民航部门也曾经作出过多次整顿,甚至每年都会有整顿。提出过航班如果无故或者什么情况延误多长时间,可能取消航班的经营权或者这个航线等一系列措施,但是都没有行之有效的贯彻到底。
因此,制定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正是看到这一点,前不久,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与3名同事联名给中国民航总局寄出公民建议信,呼吁尽快出台 《航班延误管理办法》,为航班延误问题的依法处理提供有效依据。他们建议,要出台新的更加细化的规定,究竟什么算航班延误、不合理延误的时候究竟应该怎么赔、赔多少。监管部门还应该敦促航空公司履行充分、及时、真实告知乘客航班信息的责任。笔者以为,只有这样规则明确,信息透明,有据可依,才能切实将航班延误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