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欺诈行为可行使合同撤销权
2012-7-24 13:1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2009年1月2日,王某与X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X工贸有限公司向王某提供“爱舒牌”高档棉丝被罩60条,每条375元,于2009年1月2日起到2009年1月17日前分三批送货,货清款清。
后来,王某收到货物验收时,发现该批被罩并非X工贸有限公司签约时所声称的“质量上乘、出口欧美多国、原材料为高档蚕丝”,反而质量低劣,仅属普通低档被罩,市场价格约为每条120元,故产生纠纷,王某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
法 院 审 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X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中对货物质量及价款均有明确约定,应为高档棉丝被罩,原料为高档蚕丝,而实际所发被罩的质量及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X工贸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内容标注,从而使王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所发货物质次价高,属于欺诈行为。该《购销合同》依法应属可撤销合同,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律 师 说 法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合同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合同不利一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请求法院或约定的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除争议解决的条款外,其他内容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民事中的欺诈,指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就合同主要内容向合同相对方进行虚假表述,且合同相对方是基于该隐瞒或虚假表述行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订立合同,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仅受欺诈一方有权行使变更、撤销权,在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前,合同被视为有效合同。在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后以及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该合同成为自始有效合同。
本案中约定的货品与实际发送的货品存在极大出入,容易辨识,而现实中往往差别从表面上看并不那么明显。这就要求购入方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货品的品质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特别是对于较为专业性较强的货物,不仅要审查样品,保留样品。同时应在合同中将货品的相关品名、标号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此方能更好的保证交易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