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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应注意事项

2012-8-18 15:0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随着商业秘密对企业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商业秘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已越来越普遍的应用在企业管理中。为保障企业在签订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关风险,现特就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应注意的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明确约定。
    1.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有效针对必要的人员,即签订对象限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人员,因为竞业限制义务履行需要企业支付相应对价(竞业限制费用),慎重选择签订对象是对该方面费用支出的有效控制。
    2.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可由企业与限制义务人自行约定,但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同行业的其他单位,即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第二,必须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即如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和地域超出了上述范围,则是无效的。
    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协议中应对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几点应予注意:
    1. 劳动者承担离职竞业限制责任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3.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随同工资或劳动报酬一同发放部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做法没有法律效力。
    三、对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为了进一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竞业限制义务人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泄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等进行明确约定。
    四、明确约定劳动者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件。
    因劳动者离职后的从业去向等不明确,其之后的情况是否符合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领取条件是原用人单位难以知悉的,因此应要求其按期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等证件,对其符合领取补偿金的条件进行自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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