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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拆迁”之下的“荒唐事”

2012-9-1 16:4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陈成义
    被“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政府号召引资、政府许诺给办各种手续、政府鼎力支持”的光环萦绕的玉柴物流基地被“依法拆除”。让公众颇为不懈:政府支持的项目为何成了“违法建筑”?“荒唐”之一:一个企业在如此重大的投资项目上,竟然没有考虑最基本的法律审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一切建设的最基本前提,在没有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情况下,就投资建设,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会被视为“疯狂”行为的。土地权属都不在乎,其后一系列的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的缺失就可以理解了。“荒唐”之二:政府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不是经济主体。既然我们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神圣的宪法,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要求和约束下,任何违背法律或者超出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需要法律去矫正甚至惩罚的。而不能像人们习惯了想像中的那样认为“只要政府出面的,就是好的,就是合法的,甚至认为即使是非法的也是合法的”这种本来“荒唐无比”却被人们敬为神明比法律还管用的“潜规则”。因为潜规则就是潜规则,即使它再强大,再无孔不入,它也还是潜规则。一旦被拿到明面上,就见光死了!只要拿出法律,它是无法在明面上与法律相抗衡的。“荒唐”之三:政府签合同时,他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来承担责任的。而政府执法时,是需要作为一个法律上的行政主体才有资格。所以说,不论政府签署了什么合同,都不能认为是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在做依法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人们认为政府签合同就万无一失,那合同就不是合同了!有合同就有风险!特别是违约的风险。更不能因为政府的某些领导人出席了某个庆典,就认为这个庆典项目就是合法的了,那更是荒唐之极!首先领导不代表政府,不代表公权力,更不是执法。而且即使是代表政府,那也不是执法行为,不产生项目合法的法律后果!而人们生活中却常常反其道而行之。结果当然就是一旦形势有变,就被碰得头破血流了!
    那基于现在的形式,企业如何做能最大程度的维权呢?
    首先,企业应该从根上找到最初开始这个项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找出对方 (不论是谁)的违约之处,让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方损失。其次,就是业主,这里就出现和企业的利益冲突,即谁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谁来承担责任。当然,两者也可以结合起来,与当初负责招商引资的政府部门,让他们按照协议中承诺的来积极落实或者弥补,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合理的善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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