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9-21 9:08:00 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记者 刘晓颖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邮政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同时规定,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政服务网点。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快递业务管理,明确和细化了快递业务市场准入制度。《条例》规定,采用加盟或者委托方式建立快递经营网络的,企业双方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报备。《条例》还规定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7种禁止性行为,如故意延误投递快件、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擅自停止办理快递业务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出席会议。她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抓好条例贯彻,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和边远地区邮政服务的扶持力度,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