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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风险

2013-12-4 9:3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对于承运人来说,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本属于常事。不过,在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这一问题上,由于对保险内容不了解、对保险利益不明确等多方面因素,承运人往往因此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有时甚至得不偿失。那么,在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时,承运人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风 险 提 示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货物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司法实践中,该保险利益主要被理解为应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或应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据此理解,承运人通常不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不能成为货运保险的被保险人,货运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是托运人或货主。承运人如果订立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货运保险合同,承运人不能以该保险合同主张保险人赔付,或者以此减轻自己的货物运输合同责任风险。法 律 依 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案 例 呈 现
    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 (下称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下称某支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统保代理协议》(下称《统保协议》),其中约定某公司所有国内货物运输向该支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若每车货物保额超过100万元,某公司应事先通知该支公司并经其确认同意,否则每车货物保额不超100万元。协议期间,某公司将承运的一车货物以公路运输的方式从广州市运往上海市,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货物及公路设施损坏。某公司承运的该批货物均按照《统保协议》的约定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共计1850017元,保险费合计2675.20元;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载明为该某公司。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货损的价值为1409876元。
    某公司认为,由于其未按照《统保协议》的约定事先通知某支公司,某支公司只需赔偿某公司100万元以内的货物损失。然而,某支公司至今只赔偿给某公司456034.80元,其余部分拒绝赔偿。某支公司违反了《统保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支公司赔付543965.20元及延期付款罚息。
    某支公司辩解并反诉称,由于承运人不是货主,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不能作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本案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均是作为承运人某公司,所以保险单是无效的。故某支公司不应当向某公司进行赔付。某支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某公司返还已经赔付的456034.80元。
    法 院 裁 判
    法院认为,《统保协议》无明确具体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基本条款,并非是保险法意义上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某公司、某支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我国保险法意义上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如成立,则该合同是否有效。因本案所涉的保险单载明相应保险条款,以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特殊事项,符合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应载明事项的规定,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本案的某公司,即保险标的的承运人,投保的险种是货物险。而某公司对为他人承运的货物即本案所涉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在某公司、某支公司之间成立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不会产生某公司以《统保协议》为依据在本案中向某支公司主张的权利,故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由于保险合同无效,某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的赔付,某公司应当返还给某支公司,而某支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也应当返还给某公司。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返还某支公司给付的“赔付款”456034.80元,某支公司返还某公司支付的“保险费”2675.20元。
    律 师 支 招
    货物运输保险保护的是托运人或货主的利益,承运人应依据托运人或货主的指令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如果托运人或货主决定订立货运保险合同,承运人应与之约定是否由承运人代为投保。如果由承运人负责代为投保货运保险,保险合同及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不应署名为承运人,保险费应当要求由托运人或货主负担。如果托运人或货主决定不订立货运保险合同,承运人则无必要自行订立该合同。
    货运保险合同不能减免承运人的货物毁损赔偿之责,承运人仍应当尽自己的注意义务完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避免因出现货损被托运人或货主追究该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保险人已经先行向托运人或货主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代位权,承运人可以灵活使用货运合同中的原有抗辩权和保险代位求偿中的抗辩权应对保险人的追偿。总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转移的是托运人或货主的风险,承运人转移法律风险一般不使用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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