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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货物丢失谁之过

2013-4-11 9:47: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如今,网上购物流行,随之,越来越多的人与快递牵扯上关系。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长阳法庭法官易镁金近日结合审案实践,从法律关系和诉讼证据的角度,提示快递签收中可能发生的三种法律风险。法官建议,收货人如不在收货地址,可让快递员改天送货,避免他人代收导致物品丢失。如今,网上购物流行,随之,越来越多的人与快递牵扯上关系。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络购物者人数达到1.93亿,每3位网民中就有一人使用网购。然而,旺盛的网络购物也同时伴随着快递签收风险隐患问题。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长阳法庭法官易镁金近日结合审案实践,从法律关系和诉讼证据的角度,提示快递签收中可能发生的三种法律风险。  物业公司代收
  小丽是个网购达人,其所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比较完善,可代收快递。物业公司每收到一个快递都将快递运单号、业主名字及收货日期进行登记,因此,小丽每次都让卖家把快递寄至小区物业公司。一次,小丽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500元的衣服,几天后查询网上物流信息上显示货物“已签收”,便前去物业公司取快递。小丽在登记簿上找到了货物订单号,但在存放快递的货物架上却没有找到自己的包裹。快递莫名丢失,让小丽不知如何是好。
  法官点评
  易镁金认为,小丽让物业公司代收快递属于委托法律关系中无偿委托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小丽物品丢失的损失,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小丽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法官建议,网上购物,买家尽量自己签收或让同住家人签收。
  同事代为签收
  美美一次在网上购买了一瓶价值2000元的护肤品,收货地址留的是单位,快递员送货至单位门口,打电话给美美一直无法接通,碰巧美美的同事也来门口取快递,便帮美美代收了。几天后,同事告知美美快递丢失,美美无可奈何。
  法官点评
  易镁金说,同事和美美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律上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同事属于善意管理人,其对美美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若物品丢失,同事应给予美美适当赔偿。法官建议,同事之间互领快递,应妥善保管好他人物品,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门岗保安签收
  快递员将快递送至王女士单位门口,打电话让她来取。正逢王女士在外办事,她便让快递员将电话给门卫,电话中告知保安自己是本单位某科室的职员,请保安将快递放在门卫亭里,说办完事回来就取。保安答应并帮王女士签收了快递。王女士回单位后发现门岗没有自己的快递,由于门岗进出的人员较多,保安也不知道快递去向,王女士多次去门岗寻找,无果。
  法官点评
  易镁金指出,由于王女士指示让快递员将快递交与保安,快递员的义务已经完成,货物视为已送达至收货人。保安代王女士签收的行为可视为“帮忙”,货物丢失,保安应对自己的疏忽承担一定责任。法官建议,收货人如不在收货地址,可让快递员改天送货,避免他人代收导致物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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