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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国际船供市场 促进邮轮经济发展

2013-4-14 9:0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郑惠强
    邮轮经济是指以邮轮旅游为核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而产生的总体经济效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邮轮旅游一直保持年均8%左右的增速。有关机构预测,2020年全球邮轮游客数量可达3000万人次。邮轮经济不仅对港口繁荣、旅游和航运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而且邮轮公司在港口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购买商品 (以食品、日用品为主)和服务所带来的直接消费以及相关间接消费,将对当地经济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 (通常一艘14万吨级的国际邮轮每晚酒水销售额3万美元以上,其他易耗品7万美元左右,而国际邮轮一个航次至少5~7天)。因此,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简称 “船供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发展邮轮经济、开放国际船供市场,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转变”的重要途径。
    但是,目前我国港口供应的物资在国际邮轮公司亚洲航线全球采购和补给量中的占比非常小,其上万种采购物品中,在中国采购的只有250种左右。2009年10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9)57号文)明确“凡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均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业务”。但由于具体政策衔接不够,至今尚未真正落实,导致我国邮轮船供市场开放不足,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交易成本高,中间费用多。再加上向国际邮轮的船供物资绝大多数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在竞争中缺乏价格优势,从而造成我国邮轮船供服务业发展较慢。
    为落实国办发(2009)57号文,扩大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开放,促进邮轮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出台 《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办法》或 《国际邮轮船供企业管理办法》
    国办发(2009)57号文提出“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制度和具体办法,制定相关服务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的管理”。其后,各部门相继进行调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海关总署于2010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明确提到“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但时至今日,该“管理办法”仍处于修改阶段,迟迟没有出台,导致国办发(2009)57号文无法落到实处。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节奏和审批进度,尽快出台《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办法》或者《国际邮轮船供企业管理办法》,为国际船供市场开放提供法律法规支撑。
    二、进一步扩大国际邮轮船供海关备案制试点范围
    国办发(2009)57号文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探索促进港口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国家海关总署和山东、浙江、天津和广东等城市的口岸部门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对船供企业试点实施了海关备案制,如天津出台了《天津海关国际航行船舶物料管理操作规程》。
    考虑到上海是我国目前惟一拥有两个国际邮轮专用码头的城市,可停靠的国际邮轮种类较多,已有多艘国际邮轮以上海为母港城市,“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发展成为亚洲最重要的邮轮母港。建议在《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办法》或者《国际邮轮船供企业管理办法》出台前,进一步扩大国际邮轮船供海关备案制试点范围,将上海等城市纳入其中,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船供企业在试点城市海关备案后,从事外轮船供业务。
    同时,为规范国际邮轮船供行业发展,建议在试点城市探索监管新模式。重点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流程,增强港口、海关、商检、商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合力,形成相互合作、紧密衔接的监管链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船供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与港区联合监管机制。
    三、适时开展国际邮轮船供企业出口退税和保税试点
    目前,国际邮轮大都注册在国外,是国外领土的延伸,与普通货轮不同,不能当作简单的国际运输工具管理。因此,建议将向国际邮轮供应的物资视同出口货物,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对部分邮轮物资 (如高档烟酒等)给予免税政策。同时,国际邮轮对食品品质要求很高,例如进口澳洲龙虾、金枪鱼等,都有很高的保鲜需求,需要进出口手续快捷、运输便利,建议在试点城市国际邮轮比较集中的码头附近设立邮轮专用保税仓库,并给予保税物流中心的各项政策。(本文系作者在今年全国 “两会”上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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