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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物流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3-6-26 10:0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第一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路、铁路、海运货物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装卸、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货代、船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8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包括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物流综合服务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煤炭、矿石、油品、化工品、粮食等贸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8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对已设立的物流贸易企业,以2012年各税种实缴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上述政策。
    第六条
    对在渤海新区从事物流贸易工作年薪超过15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补贴个人。
    第七条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第八条
    设立物流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物流贸易项目企业。
    第九条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暂在渤海新区试行,由新区财政局、物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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