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分析人士—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SSA)秘书长刘巽良还澄清说,在为船东或租赁客户代缴代扣税款方面,船舶经纪的义务与以前保持不变。
《贸易风》此前曾就近期出台的新法进行报道,其中提到敬海律师事务所(Wang Jing & Co)的陈向勇及其同事发出的相关警告。上述两位驻于广州的律师称,他们在波交所网站发文提醒此事后,不断有客户来电询问。
但掌管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CNPI)与上海航运经纪人俱乐部的刘巽良指出,有关这项税制的报道近来在业界传得沸沸扬扬,其实很多都是不必要的误读。
当时敬海律所的律师提出,新法最不容忽视的问题还在于如果船东和租船商均不在中国,这项税制是否依然适用?如果适用,中国又打算如何推行并收取税款?
对此刘回应称,这其中并无不明确之处,关键就看什么是“国际运输业务”。
对于这个概念,现在新法已作出明确定义—非居民企业但凡从事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国际运输业务并取得收入,都将被视为中国纳税人。此外,无论其业务形式是航次租赁、定期租赁、还是诸如码头运营及仓储等辅助性活动,上述定义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