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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7-4-6 2:31:10 来源: 编辑: 关注度:
摘要:《送审稿》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或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 ...
《送审稿》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或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下称《送审稿》)征求民意。《送审稿》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违者,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拟处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超限等行为,《送审稿》提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设置的不停车自动抓拍系统采集的车辆违法超限数据资料,可以作为超限处罚依据。有关信息数据同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经营企业在收费公路入口前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货运车辆,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县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采取限高限宽措施防止超限车辆驶入。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明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擅自砍伐、盗伐或者破坏公路行道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公路两侧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自然保护树种,所有权人应及时修剪。
公路绿化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建成通车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相关部门不得在在建和已建成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同时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违者,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沿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者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拟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路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如果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
第29条规定,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和处理。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按同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一旦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未及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拟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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