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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卖方是该公司控股股东大丰港海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故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建议收购事项如落实则可能构成公司的一项须予通告的关联交易。
根据谅解备忘录,建议收购事项完成前,目标公司须完成必要的重组,并取得就相关资产、业务及员工而言属必要的所有许可、牌照。自谅解备忘录日期起直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卖方不会与任何人士或实体(买方除外)就建议收购事项磋商或订立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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