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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来源地判断原则,香港利得税缴纳的条件

2026/3/6 21:39:50 来源:香港利得 编辑:香港利得 关注度:
摘要:香港利得来源地判断原则,香港利得税缴纳的条件... ...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这项根本原则使香港成为国际贸易与投资的磁石,吸引越来越多投资者落地香港开办公司。

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您才需要缴纳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该活动中获得利润

3、该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1、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3、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4、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5、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6、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 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已通过经合组织(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措施,并于2025年1月1日生效。该措施对年收入达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实施15%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在此框架之外,地域来源原则仍然适用。

RICHFUL瑞丰于2000年创立于香港。目前办事处已遍布大中华区13个重要城市,专业人员超过200人。服务涵盖:香港及离岸公司注册,企业架构搭建,财务及会计,财税咨询,特许牌照申请,上市公司秘书、新股上市及股票登记、债务托管及受信,财富管理,海外信托和基金会设立,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综合性商务、企业及投资者服务等领域。

RICHFUL瑞丰系Vistra卓佳集团成员公司。作为领先的企业和私募基金客户关键业务专业服务机构,Vistra卓佳在全球50多个国家/地区设有办事处,拥有9000多名员工,服务实体超过20万家,资产行政管理规模达3950亿美元。客户包括1400家港股上市公司,50%名列《财富》杂志的500强企业及66% PEI 300全球领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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