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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五性”及治理对策

2006-11-19 11:0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治理商业贿赂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突出表现为“五性”。

  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暗箱操作,具有明显的隐蔽性,致使商业贿赂案件较难被发现,一般需要知情人举报。同时,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认定较难。
  
  二是执法手段的缺陷性。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之一的工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他们的权力非常软弱,已不适应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需要。如:没有查封、扣押等权力,致使执法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转移物品、销毁证据、逃避制裁等问题;调查取证手段不够有力,往往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

  三是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在藏匿和销毁证据、逃避调查方面往往形成攻守同盟,导致调查处理难度很大。同时,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或部门,干预较多,案件查办阻力和执行难度较大。

  四是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法制不健全,是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的法律根源。《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禁止商业贿赂,但是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防范、监督商业贿赂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执法效果。如对折扣的财务处理规定较为滞后、模糊,为准确区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五是办案人员的不适应性。当前,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而我们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与之还不完全适应。一些执法人员财务知识欠缺,查看账目不精,有时造成线索遗漏,发现不了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做不到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取证。

  针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面临的挑战,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加强企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要求,由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业户签订《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责任书》,明确界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将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定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分别给予强制性监管和后延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密度,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商业贿赂案件联办协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主动负起查办职责范围内商业贿赂案件的职责,并建立案件沟通、联查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集中突破大案要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商业贿赂的态势。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四、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以现有刑法为基础,借鉴世界各地的有益立法经验,以适当形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等规定。通过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加快法治进程,以应对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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