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 (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办所属陆上运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船舶检验费等 4项收费应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 (一)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 1%,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 2%,降低为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人的1.6%。 二、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 l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l0%。 三、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现行按运费收入的8%,降低为6%。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