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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下)

2007-11-15 2:1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下) 

6、再论保险条款 

  在处理电子阅读器一案中,笔者发觉快递公司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顾客如果选择保险的话,顾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快递公司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这种认识在顾客的损失完全得到赔偿的前提下是正确的,但是如果顾客得不到完全的损失赔偿,笔者认为快递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我们得认清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个代理办理保险的条款。由此保险公司和托运人成立一个保险的法律关系,这个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于托运人和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的。托运人取得保险赔款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金完全赔偿托运人的损失时,根据法律上的补偿原则,托运人不能再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但是如果在保险金不能完全补偿托运人时,托运人仍然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补充赔偿剩余损失的责任。如果快递公司有赔偿限额,那么就应该在赔偿限额中承担责任。在电子阅读器一案中即使所谓的免赔额300元成立,掌间网接受保险公司400元赔款后可以再向快递公司主张剩余赔偿。假设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是200元,则掌间网可以获赔200元,如果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是500元的话,掌间网的剩余损失300元就可以如数奉还。但宅急送的赔偿限额是按公斤计算的,算下来还不到20元钱,条款之不公平可见一斑。 

7、检验签收和索赔限制条款 

  签收是快递运送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此之前收货人必须对货品予以检验,以此证明快递公司完好地履行了运送义务。在检验和索赔时间限制条款中,各个快递公司地条款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托运人的法定权利,有无效条款的嫌疑。比如申通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写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顺丰快递:“有关快件的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宅急送:“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地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因收货人迟延拒绝收货物的,一切风险自本工作单记载应收货物的时间时转移。” 

分析 

  在上述条款中突出了两点权利限制:①索赔时间限制②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快递公司对托运人地索赔时间予以压缩,甚至有的快递公司将时间压缩为发件后的10天。这样地规定无异于排除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法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们讲快递运单无疑是格式合同,且要求赔偿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个最基本的权利,排除这样权利的条款的效力当然指的怀疑。况且,我们国家诉讼时效是两年,在特殊时效中也没有包括运输合同,在法理上讲,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当时人不能随意约定或更改。所以快递公司规定如此至短的索赔期限,在法律上是不妨碍托运人进一步赔偿的权利的,只要这种求偿的主张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关于签收后的风险绝对转移,这样的条款也是有问题的。一般来讲收货人在检验货物后进行签收是对承运人良好履行合同的肯定,此时风险也由承运人转移至收货人。但风险的转移并不绝对,因为有些表面检验并不能立即发现,所以法律规定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间内也可以索赔。合同法310条规定,“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运人按照运输单证交付的初步证据。”这里请大家注意,法条中用的是“初步证据”,这个词,也就是说,收货人在签收之后一定期间内发现货物有瑕疵,也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只是在行使这个权利有个前提,这时候的证明责任在收货人一方,收货人必须证明货物损失是在承运人运输途中所致。不要小看这个证明责任,有时证明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笔者在这里强烈建议各位收货人一定要好好检验,然后再签收,有些快递很坏的,催你快点签字,或者让你先签字,再检验货物。 

8、再论签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收的环节中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代签收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奔忙的时候,不可能为了一个邮件整天等候在收件地址,代签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需的,但是代签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一些快递公司在签收审查方面做的不够规范。例如前些日子一些好友用快递往本人家中寄快递运单以供笔者研究,快递送到家时,本人不在,是我妈妈签收的,但在此中快递公司从来没有要求我妈出示身份证,这就是快递公司的一个过失,如果签收的人冒用我妈之名,则可导致邮件丢失。一些寄件地址是一些单位,在这些单位中往往有收发室,这些收发室人员在代为收件的时候也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这些人不会很好的检验,其次容易产生物品丢失。怎么来解决代签收问题呢?笔者建议在运单中可以增加一个亲自签收条款,如果收货人认为货物相当重要,可以委托托运人在亲自签收条款中打勾,快递公司必须亲自送至本人手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收件人承担。 

9、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家还是买家承担? 

  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也是各位店家和买家关心的问题。如果当时人双方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处理。在论坛社区我看到过对这一问题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多种处理方法,有人认为由买家承担风险,风险至卖家货交第一承运人(快递)时转移。有人认为是在收货人签收时才算交付,风险才算转移。本人还是比较赞同后者的看法。首先我们来认识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交付”,一般来讲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都随着风险而转移,那么对于网络交易来讲什么时候算是“交付”这是分清责任的关键。是货交快递算交付呢?还是快递将货物交至买家算交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合同法的两个条款: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时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结合淘宝网交易的实际情况,本人不认为买家和卖家对交付的地点没有做出约定,相反每个买家都会在快递运送的地址作出说明,所以按照141条,卖家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在快递将货品交至买家,此时风险才转移。其次,运输合同是卖家签订的,快递公司是卖家选择的,相关运单票证都在卖家手上,比较方便索赔,所以将运输途中的风险配置给卖家,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10、对快递公司运单格式合同的性质的认识及其规制 

  前文已经说过,
快递公司运单是一张格式合同。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简单的分析一下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由于格式合同不容另一方修改,另一方只有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的权利,所以在处理格式合同不能简单的按照一般合同的方法来处理。各个国家在处理格式合同都有所特别规定,我们国家主要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⑵、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仅仅靠上述法律规制是不够的各地都纷纷在制定格式条款规制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一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保护。 

  在司法实践一环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也起着导向性的作用,但是许多法院在这问题上作出了令人失望的审判。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本着保护消费者和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原则处理这些纠纷。笔者在上面对许多格式合同的条款提出了质疑,也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这些条款作出正确的司法审查。这样快递公司,快递业也将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此外,工商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对快递公司的各种合同要求备案。快递的行业协会也应尽快行动,为了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出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指导性运单。 

  注:以上所涉及到的快递公司及其不规范的条款的分析只是本人在学术范围内的意见,并没有其他任何诋毁各家快递公司的意图,本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快运市场健康发展。 

下面附两例对比案例供大家参考 

(1)价值3.5万高尔夫鞋丢失 法院判快递公司赔偿千元 

  73双价值3.5万余元的高尔夫鞋在托运过程中丢失,鞋主人要求货运公司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并因此闹上法庭,但最终只获赔1000元。2003年11月2日,南京市民糜 先生将73双高尔夫鞋,交给一家名为“南京快马通速递服务部”货运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寄往深圳。但不久,糜 先生接到快马公司的致歉信,称“货在由上海分公司发公路货运至广州转运中心的过程中弄丢了”。快马公司表示,可以按照比糜 先生所付运费5倍还高100元的标准赔偿1000元。糜 先生不能接受,故向南京玄武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73双高尔夫鞋的实际价值3.5万余元进行赔偿。法庭上,快马公司拿出一份有糜 先生亲笔签名的运单。运单上印有以下条款:“没投保货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标准为,国内件速递业务运费的三倍,其他业务按收取运费的五倍;投保货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赔偿。”运单上的寄件人签名栏印有“我同意以上条款”字样,糜 先生在此处签了名。运费总额180元。贵重物品栏、声明价值栏、保险费栏均为空白。对此,糜 先生认为这份运单是一份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马公司在货物运输领域并不具有垄断性或优势地位,糜 先生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快马公司作为承运人。由于赔偿条款并不为有关法律所禁止,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应为有效。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判决快马公司赔偿糜 先生1000元。 

  糜 先生不服,上诉至南京中级法院。但近日,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 签订的格式合同能否减轻运输公司赔偿责任? 

  新华网南京1月25日电 (记者 奚彬)运输公司将客户托运的价值近6万元的电脑运丢了。但按照客户已签字同意的运输格式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运输公司只需赔偿18元运费的5-10倍,即90-180元。这份格式合同真的能让运输公司在巨额索赔面前轻松逃脱吗?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格式条款违反法定义务,且显失公平,运输公司必须全额赔偿客户损失。 

  原告无锡市强仕计算机公司2003年8月27日委托上海便捷货运公司无锡分公司运送了4台电脑,总价值56500元,运费共18元。在货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背面的托运条款中明确注明:“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又不愿意投保者”“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赔偿运费的5-10倍。”无锡强仕公司承办人在托运电脑时在这份《托运单》正面签字,表示“同意便捷运输要求及条款”。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便捷货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重大过失,4台电脑全部遗失。强仕公司为此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便捷货运公司无锡分公司及作为法人主体的上海便捷货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但上海便捷货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辩称,强仕公司托运时已经在《托运单》上签字认可了格式合同。而根据合同规定,货运公司只应该赔偿90-180元。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强仕公司与便捷货运公司签订合同属实,但由便捷货运公司提供的这份格式合同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首先,这一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311条规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 

  掠傻那榭鐾猓?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格式条款规定,便捷货运公司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不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任,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p> 

  其次,《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按照这一规定,作为承运者的便捷货运公司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强仕公司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允许通过协议排除或限制。 

  第三,这一条款的制定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制定的规定,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便捷货运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定在“运费的5-10倍”范围内,即90-180元,与货物总价值56500元相去甚远,明显系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显失公平,当属无效。 

  判决后,上海便捷货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不服,于2004年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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