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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立法规范港口经营许可(附图)

2007-1-27 11:2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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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码头营运商今后有合法地位、身份与执照,对码头经营的整体环境有好处

  【大公报记者袁秀贤广州二十五日电】旨在于维护港口安全、经营秩序和营运商的合法权益的《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今天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并对港口经营许可作出了具体规范。

  违法经营时有发生

  省交通厅厅长张远贻表示,目前,该省拥有港口码头泊位2600多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近200个,年吞吐能力5.7亿吨。在港口经营方面,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利用港口码头设施从事走私活动。此外,港口生产经营的安全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明确港口经营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许可的原则、条件和程度,按照《港口法》的有关规定,在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和条款。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作了多处增加,改动比较大。《条例》规定,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它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的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度、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柯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供应的港口服务。

  进出港口的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自主权。

  此外,《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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