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2008-11-2 1:4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现将全省高速、高等级公路各区间段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型分类和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速、高等级公路各区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全省高速、高等级公路各区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全省高速、高等级公路各区间段车辆通行费优惠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对8~10座小客车(含8和10座)、0吨以上含1吨货车、2吨以上含3吨货车(不含2吨)、5吨以上含6吨货车(不含5吨)四类车型,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50%的优惠措施;对贵毕路2O~3O座客车(含20和30座)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对贵新路、凯麻路40~50座客车(含40和50座)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
二、贵州省高速、高等级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吨位折算系数详见附件三。
三、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费率。高速、一级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桥梁、隧道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32元/吨.公里,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参照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收费标准同高速、一级公路收费标准的比值进行核定。
(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后通行费计算方法。
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7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20吨至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7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70%计收。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 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算方法计重收取通行费,其超限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 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算方法计重收取通行费,该车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其费率由车货总重与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值确定,当比值由1.3递增到2时,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 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算方法计重收取通行费,该车车货总重中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重量,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计重收费通行费费额计算公式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当G/W≤1.0时
若G≤20,N=G•k1M•L
若20<G≤40,N=20ML+1/2(G-20)•(1+k1)ML
若G>40,N=20ML+10(1+k1)•ML+(G-40)•k1ML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
(1)当1.0<G/W≤1.3时
若W≤20,N=G•M•L
若20<W≤40,N=20ML+1/2(W-20)•(1+K1)•ML+(G-W)•ML
若W>40, N=20ML+10(1+k1)•ML+(W-40)•k1ML+(G-W)•ML
(2)当1.3<G/W≤2.0时
若W≤20,N=1.3WML+(G-1.3W)•K3ML
若20<W≤40, N=20ML+1/2(W-20)(1+K1)ML+0.3WML+(G-1.3W)•K3ML
若W>40,N=20ML+10(1+k1)•ML+(W-40)•k1ML+0.3WML+(G-1.3W)•K3ML
(3)当G/W>2.0时
若W≤20,N=1.3WML+(G-1.3W)•K2ML
若20<W≤40,N=20ML+1/2(W-20)•(1+K1)•ML+0.3WML+(G-1.3W)•K2ML
若W>40,N=20ML+10(1+k1)•ML+(W-40)•k1ML+0.3WML+(G-1.3W)•K2ML
其中:
G——车货实际总重(吨);
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L——车辆行驶的实际计费里程(公里)
M——基本费率(元/吨公里)
N——车辆应缴费额(元)
K1——基本费率递减调节系数:
当G≤W时
若G≤20,K1=1;
若20<G≤40,K1=1.3-0.015G;
若G>40,K1=0.7;
当G>W时
若W≤20,K1=1;
若20<W≤40,K1=1.3-0.015W;
若W>40,K1=0.7;
K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最大基本费率递增调节系数值,K2=6;
K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调节系数K3=(40G/W-38)/7
四、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的时间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