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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宜公开最高限价

2008-1-31 16:18:00 来源:佳宁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防止供应商串标、围标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设置并公开最高限价,而在于是否有采购预算以及评委的评标能力和责任心。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设置最高限价,在开标前或开标时公开最高限价,并告之投标人如果其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一是如果开标前公开的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供应商就可能围绕最高限价串标、围标。举个例子,某市某县对其工业园区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开标前3天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公布了项目最高限价为983万元,开标时有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3家为本地供应商,一家为外地供应商。3家本地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982.43万元,980.08万元和972.92万元,一家外地供应商的报价为845.24万元。评标结果这家外地企业中标。评标后一位评委说,就是这845.24万元的中标价,利润空间仍然很大。从本例不难看出,3家本地企业存在明显的串标围标嫌疑,串标、围标的导因正是公布的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试想如果不是这家外地企业来投标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国家将损失100多万元,采购人还会认为最高限价很准确。
    二是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采购效率。如在开标时公开,就有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部分投标人报价均超过最高限价情形,使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造成招标失败;如在开标前公开,就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价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
    如果不设置、不公开最高限价,以上两种不良后果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为没有最高限价,供应商串标、围标就没有明确的方向和价格底线,没有最高限价供应商就可以根据自己能承受的价格底线投标而不会自动放弃投标。也许有人会担心,如果出现供应商围标、抬高投标报价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第一,采购项目事前都有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处理。第二,评委最有发言权,由他们评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存在串标、围标嫌疑,还是反映了市场实际情况;如果是前种情况就应予以废标处理,如果属于后者,虽然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采购预算,但只要采购人有能力支付,采购活动仍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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