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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三天送到用了十天时间 快递公司赔客户损失

2008-8-18 10:5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青岛市民李小姐委托一家快递公司给外地的好友送韩国泡菜,不知为何快递变成了“马拉松”, 朋友收到的泡菜已无法食用,找快递公司索赔又遭无理拒绝,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日前,市民李小姐来到青岛市四方工商分局重庆南路工商所申诉称,8月2日,她委托一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快递公司,将价值180元的韩国泡菜三天内送达远在泉州的朋友,并一再强调所送食品易变质,务必如期送到,快递公司承诺使命必达。
  三天后,李小姐打电话问泉州的朋友是否已享用美味泡菜,其朋友称尚未见泡菜踪影,十天后,朋友发来“泡菜刚刚收到,但已严重变质”的短信。李小姐立马找快递公司理论,自知理亏的快递公司开始答应赔偿李小姐货款180元、速递费45元,但后来又提出泡菜不值180元,无法提供购物发票的李小姐与快递公司由此产生纠纷。
  工商部门调查认为,李小姐是托运人,快递公司是承运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运输超过了约定的时间导致了食物变质应该赔偿李小姐货物损失和运费损失。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快递公司还应当依据《合同法》支付与李小姐约定的违约金。除非快递公司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小姐委托快递公司所送的韩国泡菜市值180元左右,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快递公司赔偿李小姐货款180元、运费45元,并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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