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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治“垄”

2008-8-27 10:2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 宋馥李
    8月23日,商务部新“三定”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反垄断局将正式归于商务部辖下,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具体工作。对于一直争议不断的快递物流市场来说,谁在触及《反垄断法》利刃,快递市场的博弈者该如何运用法规利剑及相关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外资巨头遇垄断指责
    对广大快递企业来说,《反垄断法》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外资、国有、民营三大阵营越来越频繁的明争暗斗中,急需这样一部法律驱除迷雾。命运多舛的中国快递业的2008,尤其如此。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如今,民营快递安身立命的价格优势,正随着快递巨头FedEx的逆市降价而风雨飘摇。近3个月来,这件事成为快递业内最令人瞩目的事件。日前,国内某民营快递企业一纸诉状呈交到国家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司,指责“FedEx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低价抢占市场的价格竞争策略,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疯狂抢夺民族快递企业的国内业务市场份额”。
    发生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夜的这起事件,在这个油价高涨,民营快递企业举步维艰的时候,显得格外惹眼。该民营快递企业还吁请政府出台反垄断、反倾销的相关措施,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制。
    对于施行降价,FedEx一位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之所以作出这个变化,是对中国快速市场的变化作出的回应。”
    依照新组建的反垄断局的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就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
    该民营快递指出,在墨西哥和埃及,FedEx就曾经采取了这种措施,并在顺利占据当地市场后,又坐地起价。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没有正当理由,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FedEx的降价行为是否可以用该条款加以衡量和约束,如今还莫衷一是。在纲领性的《反垄断法》出台后,还需要操作性更强的细则加以辅助。
    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去年出具的《外资进入中国物流业的影响及其政策建议》曾指出,目前在物流业的三个领域中,外资已占据短期内难以打破的垄断地位。包括国际快递、航运物流、汽车物流、特种钢材物流等领域。政府有必要进行物流业的进入规制,一方面防止外资企业垄断某些领域;另一方面防止外资企业通过掠夺性定价,摧毁中小物流企业。
    7月,“物流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推动下启动,针对物流行业的产业预警分析全面展开。不断发展壮大的UPS、FedEx、DHL等国际快递巨头,怎样面对业内众多民营快递“垄断”的猜疑和批驳,将是未来面临的课题。
●行政垄断如何破除
    被誉为 “市场经济宪法”的 《反垄断法》,对于长期凭借特殊地位垄断经营的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早在几年前,民营资本在以前所未有的激情投入邮政快递等领域时,它们却发现,有一种“无法抗拒的阻力”——《邮政法》及其背后的特权力量。围绕着《邮政法》草案的修改,中国邮政集团是否涉嫌垄断经营,国家邮政局是否以行政手段干预快递市场,始终处于争论的风口浪尖。
    于是,接下来的疑问便是:《反垄断法》是否可以有效规制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救济措施何在?这恐怕是反垄断局的新任官员们面临的首要难题,而公众对于《反垄断法》的期待,也更多地集中于对反行政垄断的立法诉求上。
    申通快递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麻洪根说,从民营快递诞生之日起,就处在灰色的空间内,在中国邮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日子里,民营快递企业一直在框定的政策夹缝中生存。
    尽管目前 《快递市场监管条例》、《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让非邮政快递企业看到积极的政策氛围,但对一部分弱势的民营快递企业来说,欲真正和邮政快递企业在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上竞争,在反行政垄断上还显保守的《反垄断法》,如何深化反行政垄断监管还有待观察。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指令性计划在一些微观经济领域里仍起着主导作用,为行业主管机关与该行业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限制竞争提供了客观条件。中国邮政体制改革虽然初见成效,但国家邮政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千丝万缕的联系仍然让其他两大阵营难以释怀。从2007年开始,在地方邮政管理局的主导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成立了快递行业协会,许多邮政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官员出任行业协会会长,而地方邮政公司则堂而皇之任副会长等职。
    可以用 “谨慎的欢迎”或 “高兴中的不安”来形容彼时民营快递企业的心境。这样的安排和设计虽然并不违规,却仍然令人感到担忧。
●混业经营的垄断之嫌
    在中国,邮政业是传统的国家专营的领域,有学者将国家专营的领域称为自然垄断产业。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邮政企业利用特殊地位进军竞争性快递物流业务,中国邮政也曾经被指责为是垄断性行业。
    随着邮政法修改草案在屡次修改中引发巨大争议,国家邮政局也遭受到了非邮政快递企业,尤其是民营快递企业针锋相对的指责。
    目前的国内快递市场,中国邮政EMS以其通达全球200多个国家 (地区)和国内1980多个城市的业务规模,仍然被业界尊称为 “老大”。 中邮EMS是惟一有可能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内快递企业, 《反垄断法》的出台,让快递市场的经营者们多了一把尺子,随时度量中邮EMS是否恃强凌弱。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撰文指出,国家邮政局相关部门应该着手研究界定中邮EMS在行业中的权重,据此来判断它在该行业中是否有垄断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家一方面给予邮政局和邮政企业邮政专营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允许他们从事竞争业务,造成了对邮政局和邮政企业反垄断法适用的困惑。
    如今,邮政虽然实现了政企分家,但邮政业另一个问题——普遍性服务与竞争性业务不分仍然处于舆论的中心。目前邮政开办的业务主要有邮递类、金融类和集邮、物流、代办,除邮递类业务中的信件业务系 《邮政法》明确的专营业务外,几乎所有业务(不包括邮票印制发行)都是竞争性的。邮政企业的专营仅限于信件业务,即为保障公民通信权利而提供的普遍服务的业务,而竞争性业务应该是开放的。
    混业经营的中国邮政集团,其速递业务和非邮政企业是直接的竞争对手。有专家认为,中邮EMS应尽快从中国邮政集团中剥离出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同时通过主动的策略行为,重新定位。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刘建新指出,邮政集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和其他企业处于公平的地位,不再承担普遍服务功能;而普遍服务作为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由邮政局直接承担,普遍服务的支出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样,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处于超脱地位,客观公正的维护邮政市场的竞争环境,邮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可以获得良性发展,并避免触及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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