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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反垄断法下的定位困惑

2008-8-27 10:2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李南生
    《反垄断法》应急出台,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是否适用于该法的讨论一直很热烈。笔者认为:国家一方面给予邮政局和邮政企业邮政专营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允许他们从事竞争业务,造成了对邮政局和邮政企业反垄断法适用的困惑。
    邮政信件专营的正当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在中国,邮政业无疑是国家专营的领域。国家专营的主体是政府,从目的和功能来看,它更多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重大公共利益。
    1998年邮政与电信分家之后,实际上只有电信完全成了企业,而邮政延续了过去的性质,邮政改革无法排除邮政专营的正当性,而且邮政局本身无法成为反垄断法的一般责任主体。
    邮政信件业务专营的正当性在于:
    (1)邮政信件业务专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证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法。
    (2)邮政信件业务专营是为提供普遍服务。《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国家要求邮政承担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即邮政服务网点要普及、资费要低廉、对传播文化类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邮件要给予优惠,并力求做到国家每个公民都能使用邮政。
    (3)邮政信件业务专营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经济学上的垄断。 《中国邮政改革与发展研究》一书为中国邮政正了名,从根本上否决了邮政业是“垄断”行业这一论断。
    反垄断法下的定位困惑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外物流公司和快递公司涌入中国市场,预示着中国市场竞争主体的剧烈变化。中国邮政的物流配送体系优势,在国外速递公司直航我国重要城市后,正在逐步丧失,如果任其发展,这种比较优势会变为弱势。
    但是邮政改革有其不同于一般国有公用事业、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人民通信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大政策问题。诸多不利因素严重制约着我国邮政事业的发展,邮政改革的呼声才愈来愈强。
    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政企分离,正如我们正在实行的“三分邮政”的改革那样,国家邮政局和邮政企业成为反垄断法下一般责任主体仍会遭遇理据困惑和瓶颈。邮政企业从事竞争业务,从这一点来看,它似乎应该被视为与其他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那么它就应该处在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下;但是,更重要的是,它必须完成普遍服务的职责。这就决定了它与其他从事类似服务的企业的地位是不同的。
    (1)邮政企业承担着公共职责,最主要的是它不以寻求利润为目标,这一点与盈利性的私营企业有着根本不同。
    (2)它负有广泛的义务,包括普遍的邮件投递、特定阶层的免费邮递以及特别是保证国家安全的公共责任。
    (3)与私营企业相比,邮政企业拥有许多具备政府色彩的权力,包括国家赋予的邮递专营权、支配权以及缔结国际邮政协议的权力。
    (4)另一方面,与反垄断法无法适用相关的是,邮政企业的权利与私营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比起来,其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它没有独立地定价和关闭任何一家邮局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
    所以,笔者认为,中国邮政企业仍不是反垄断法下一般的责任主体,它的公共属性和职责表明:反垄断法仍应该将其视为政府的一部分来加以对待,而不应视其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法人。虽然邮政企业经营一些非邮政类的竞争业务,超出了其邮政专营的范围及普遍服务的职责,但是这一事实无法改变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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