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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赔偿额“3倍运费为限”将成历史

2008-8-27 10:3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以往,快递业务一直是由邮政部门专营的;现在,快递服务项目逐渐放开,民营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快递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值得思考。”玄武区法院副院长张赟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张赟说,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其机构设置和业务活动受《邮政法》调整。《邮政法》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毁损、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付运费的2倍。” 
  但民营快递企业在遇到相同情形时,不能直接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民营快递公司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快递合同,一般由《民法通则》、《合同法》调整其法律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倍运费为限”上。 
  “但今年10月1日以后发生此类官司,在赔偿额上将有法可依法。”张赟说,今年8月18日,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10月1日施行。范本规定,“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规定不再提及“3倍运费为限”,意味着若快件丢失,消费者索赔的金额浮动幅度将更大。而快递服务标准中规定,快件丢失赔偿时,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该示范文本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它有利于引导快递企业明确企业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合同条款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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