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待 规 范 执 法
2009-1-10 23:0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洪厚兴
2008年12月23日,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能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影响侦查起诉的,可以直诉。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如今正处金融危机之时,受其影响,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已经放缓。公安机关在此时着重提出 “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祉福音。具体到物流业,更希望这种思想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目前,我国交通领域是一个多级管理的领域。在国家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指导下,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的规章、制度难免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物流企业需要的是一个没有地区界限的交通环境。为了避免物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交通执法部门更需要有大局意识,规范执法。
当然,对于各地交通部门来说,每一个管理主体对交通运输行为行使法定职权内的管理职责无可厚非。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交通执法部门更应有大局意识,不能只顾地方和部门利益,不能因为执法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诚如山东交通部门所说: “交通部门内部的事情可以内部协商解决,但不能扣企业的车,影响企业的经营。”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交警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是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是实施以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执法形象,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