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有何申诉途径?
2009-1-10 23:0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袁亚亚
司机王XX描述案情:
我是吉林安顺物流吉AXXXXX车XXXX挂车的承包司机。2008年X月X日,我行驶在安徽某国道某路段时,刘XX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逆行撞上我车左前角,三轮车司机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该路段交警支队勘察现场后,认定三轮车司机刘XX疲劳驾驶,并且逆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认定我系超载并没有文明驾驶,判令我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当时是在安全行驶,没有任何违章的地方,之所以造成本次事故,完全是刘XX疲劳驾驶,逆行向我车撞过来,当时我连避让的地方都没有。我认为交警将超载及没有文明驾驶认定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理由非常荒谬。
咨询:请袁律师解答,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有何申诉途径?
袁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下称 《规定》)重点将事故认定书复核救济方面进行了修订,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代表了我国法制工作的进步。此次新 《规定》则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
1.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期限及复核的具体处理办法?
解答: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解答: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3.责令原事故认定书出具单位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的相关规定?
解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摘自长久集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