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ornot保价,这是个问题
2009-5-13 9:4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启良
这两天看到一件快递纠纷,说是有位张女士快递了价值1万多元的化妆品,结果东西不见了。于是张女士就找快递公司索赔,但因为她寄件时没有“保价”,所以快递公司只能根据运单上约定的 “按快递费的5倍进行赔付”。经过双方协商,最后快递公司最多只肯赔1000元,张女士当然不干,只好诉诸法庭。
事情很简单,也很普遍,这类事情不仅在快递,在其他物流领域也经常碰到。但反思整件事情,究竟应该由谁来为灭失的货物负责呢?
张女士快递贵重物品却不 “保价”,是否就因此而决定了她要自行承担货物可能灭失的风险?这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我国的合同法中有明确的关于格式合同(快递运单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但笔者更想从道德和商业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如果按照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合同约定,货物丢失最多赔偿5倍的运费,那消费者方无疑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消费者只能完全寄希望于快递公司的商业道德和管理效率,一旦二者中任何一部分出现问题,消费者的货物就可能完全得不到保障。所以,5倍运费的赔偿对消费者的权益是一种漠视,显然是不合理的。
但为什么快递公司会有此约定呢?货物丢失,责任理应在承运方,因此必须对托运人进行赔偿。但由于托运人没有声明过货物的价值,赔偿缺乏依据,所以就有了“5倍运费”之说。快递公司作这样的约定,其实也是为了避免纠纷而设定。
也就是说,只要货主事先声明价值了,快递公司就必须按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问题又来了,货主要声明价值就必须交 “保价费”。注意,这里交的 “保价费”并不等同于 “保险费”,保价费的费率不仅高得离谱(一般货物保险费率约为5‰以内,而保价费的费率为1%~3%),而且承保一般人并非保险公司,而是快递企业本身。
对消费者而言,这笔 “预算外”的高昂的 “保价费”显然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大部分消费者不会选择保价。实际上,快递公司也不愿意客户对货物进行保价,因为这对企业也是一把双刃剑,抛开一些人借此 “骗保”的手段不说,多数快递公司因为管理模式上的问题,也很难确保货物的百分之百安全,相对于百分之几的保价费而言,企业因此而承担的风险其实更大。
那快递企业能否收了客户的保价费,然后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呢?如果可行,因为费率上的巨大差异,这将是一件稳赚不赔的好生意。但实际上保险公司也不傻,他们会事先考察和评估风险,然后才敢在合适的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承保。但目前能够让保险公司放心承保的快递企业,太少了。
所以综合来看,张女士遭遇的这次纠纷,其实有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消费者保险意识差,不愿对货物投保;
其二,快递企业的运营、管理不规范,货物意外或 “有意”灭失的风险太大;
其三,保险行业对我国物流行业的关注和介入程度还远远不够;
其四,国家在快递相关法律的制定上滞后,使该类纠纷频发却难以解决。
所以,笔者认为,保价还是不保价,实际上是一个需要引起行业和社会都来重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是政府、物流企业、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建设一个和谐、规范的物流行业的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