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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

2009-6-30 15:5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杨兰军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最高罚10万元。7月1日,国务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明确将机场定位为公共基础设施。
    条例明确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管理。条例对地方政府在民用机场管理、运营方面承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在保护旅客权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突破,许多规定都是针对目前旅客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有的放矢。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要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机场将不能直接涉足上述经营性业务,有助于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机场零售、餐饮服务价格。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机场管理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服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营制度,是实现机场持续安全运行的关键。条例中涉及机场建设管理、安全运营管理、净空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7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机场的安全、运营管理占到了22条之多。
    条例还对机场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净空保护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运输机场160个,其中国际机场32个。2008年,全国各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40576.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7%;飞机起降架次为422.7万架次,比上年增长7.2%。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民用机场自2002年属地化改革以来,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管理模式已经失去现实基础,民用机场法律制度建设与现实管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脱节,制约了我国民用机场的发展及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机场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场安全运行水平,也为未来机场大规模建设热潮提供政策及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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