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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十三)

2009-7-15 22:54: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
    一、风险预警与应急预案
    供应链金融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最大优势在于:连续的贷后操作,提供了及时发现受信人经营状况以及行业景气度的丰富的观察窗口。而一系列的观察窗口,为银行的授信预警和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反应创造了必要条件。
    1.风险预警的设置
    供应链金融面对的是大量的中小企业客户,而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明显弱于大型企业,因此,银行对其授信业务的及时预警显得非常重要。
    表1对货押业务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了分类(参见表1)。
    借款人经营状况的预警与传统业务的预警框架基本一致。但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财务数据真实性差的问题。
    抵质押物情况的预警内容是货押业务预警的重点之一。
    来自合作监管方的现场预警作用应得到充分利用和挖掘。
    2.风险预警后的响应流程
    风险预警是一个风险发现的机制,风险预警信号往往覆盖了大部分风险的无特异性可能信号,即在很多情况下,预警信号背后的经营活动还是正常的。因此,对预警信号处置的第一个步骤应该是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结果无非有以下三种:
    受信企业给出了关于预警信号的合理解释,并提供了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预警解除:
    确实发现企业经营活动出现了不利于信贷资金安全的变化,则受信企业进入银行的关注企业名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现严重影响信贷安全的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
    3.突发事件的应急
    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安全,特别是抵、质押物监管安全及权利价值的一系列事件的总称,主要包括:
    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事项;
    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涉诉或其他债务纠纷引起司法强制措施的事项;
    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不配合监管方的行为或事项,使银行对抵、质押物的控制权可能落空;
    危及银行抵、质押物安全的其他事项;
    应收账款融资项下的销售回款没有按照约定线路回到授信银行的账户。
    针对上述情况,应急方案包括:追加担保、暂停授信等。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经营单位应紧急调动法律资源,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包括:
    申请诉前保全;
    在取得相应的公法执行文书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抵、质押物搬迁至银行指定仓库;
    组织起诉工作;
    在确认银行能控制抵、质押物及处理程序后,暂时放弃诉讼工作,转而全面配合处理质押物。
    二、合作监管方
    在存货融资领域,新增的风险管理变量之一是仓储监管方。对于先款后货转现货模式的操作,也可能涉及监管方的在途监管,因此,监管方因素也应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一般情况下,监管方的引入有助于银行货押业务的风险控制。对于合作监管方的一般管理原则是 “分类认定、区别对待,择优汰劣、动态管理”。
    1.合作监管方的准入
    银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基本准入标准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注册资本,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
    具有仓储经营资格,专门从事仓储监管业务,合法经营,有一定行业经验以及仓储经营的历史;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过往服务信用记录;
    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积极配合银行按监管协议约定内容严格监管质押货物,与银行有顺畅的沟通渠道,能保证银行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
    具有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检测技术及设备或相关的渠道;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他软、硬件条件符合押品的仓储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
    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除此之外,应尽量避免选择业务上与借款人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借款人依赖性较大的仓储监管方。
    2.分类管理
    物流监管公司对于银行授信安全的三个关键指标是专业技能、违约赔偿实力以及合作意愿。专业技能和违约赔偿实力分别关系到事中和事后授信安全的两个变量,可考虑将这两个变量细化后,以评分卡的方式对仓储监管合作方进行评分和分类(评分卡举例参见表2)。
    在对仓储合作方分类的基础上,可考虑将产品的监管风险也进行分类,对于评级较低的仓储合作方,应将其业务范围限定于风险度较低的产品大类中。
    从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区分,后者比前者操作风险高;
    从自有库监管和输出监管区分,后者风险更大;
    从动产质押和货权凭证(如仓单)质押区分;
    从在库监管和在途监管的角度区分,后者的要求更高。
    3.监管限额控制
    理论上讲,监管合作方对银行授信承担的并不是连带担保责任,其只是在违背监管协议操作并造成抵、质押物损失的前提下,承担货物或其价值的赔付责任。监管合作方可能出现赔付的情况有以下几方面:
    由于监管不力,导致货物违约出库,造成抵质押物价值低于银行授信敞口所要求对应的抵质押物最低价值要求;
    由于疏于盘查和管理,导致新入库抵质押物的品质没有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要求,或库存抵质押物出现变质、过期、挥发、流失等状况;
    由于监管人员渎职,对针对抵质押物的偷窃、盗抢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报警或向银行通报,造成货物损失。
    在实践中,监管合作方出现赔付责任的情况非常少。但是即便如此,对监管合作方监管货物价值的上限还是有必要作出限制。
    三、核心企业
    供应链金融作为银行与核心企业之间达成的对供应链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的系统性安排,在对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上下游的授信中,往往以各种方式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嵌入授信风险管理的函数之中。
    1.间接授信额度
    预付账款类融资业务中的卖方核心企业和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中的买方核心企业,虽然不直接与银行发生授信业务关系,但由此发生的授信均应认定为对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
    预付行为构成了买方对卖方的信用发放,而应收账款的盘活为卖方向买方提供更长的账期创造了条件。但是对银行而言,则可能出现“结算占款融资”的风险。因此,银行应综合考虑核心企业的行业类别,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对核心企业核定其间接融资限额。
    2.信用捆绑技术
    信用捆绑是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核心之一,该方式的引入往往提供了对供应链中小企业成员授信的最终可行性。
    间接授信额度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现业务,核心企业无论作为出票人或贴现人,其票据责任都提供了银行对其进行连带追索的权利。
    货押业务中的先票后货业务,核心企业作为厂商的发货和付款等责任通过三方(或多方)协议来确定。同时,如果三方(或多方)责任中签有核心企业的回购条款,则核心企业在银行处置货物的过程中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担保提货业务中,核心企业将承担根据银行指令的发货责任,并就下游提货不足或自身发货不足的差额,向银行退回授信项下的货款。因此也构成了一种实质的连带担保。
    国内明保理业务,核心企业作为商务合同的买方对银行(保理商)的付款责任通过三方(或多方)协议或单笔确认的方式来确定。
    国内暗保理业务,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可以就债权行使对核心企业的代位追索。
    由于核心企业与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还会产生一种强度不同的非制度化信用捆绑。对于银行而言,应该对非制度化信用捆绑的强度作出评估。
    3.双重信用体系的考量
    申请融资的供应链成员企业,实际上已经接受了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准入标准的检验。银行会进一步要求核心企业推荐成员中的优质客户作为受信备选人。之后,银行将运用信贷评级手段对备选人进行评估。贷后过程中,受信人将同时接受交易信用与融资信用的制度化跟踪,未满足任何一个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受信人,将面临同时退出供应链和信贷市场的风险。
    双重信用体系的配合考察不仅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风险管理也有助益。双重信用体系的有效配合,有赖于银行和核心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其中信息互换制度、交叉预警都是有效的途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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