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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十二)

2009-7-9 5:1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
    供应链金融实际操作中最重要的6个变量分别是:准入体系、贷后操作、动产担保物权的选择、风险预警与应急、核心企业以及监管合作方。对这些变量的分析,揭示了供应链融资区别于传统流动资金授信的一系列主要技术要素。
变量一:准入体系
    核心企业对上下游的管理方式和力度差别很大。对上下游缺乏管理的行业并不适合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首先,核心企业没有充分的动力与银行合作。其次,银行无法有效实施信用捆绑技术。因为如果核心企业与上下游是纯粹的市场关系,核心企业很少会愿意为交易对手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供应链融资的准入问题首先是供应链的准入问题,而供应链准入的必要条件至少包括:核心企业有明确的供应商、分销商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供应链成员可以享受核心企业提供的排他性的特殊优惠政策;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应设定面向共同价值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一、债项评级的引入
    债项评级就是评价特定债项内含的信用风险。与债项评级对应的是债务人评级,或称为主体评级、客户评级。债项评级和债务人评级统称为信用评级。
    债项的信用风险取决于其未来预期损失的大小,即发生损失的期望值,即该债项的违约概率(PD)与一旦发生违约后不能被收回的程度(LGD)的乘积。债项评级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债务人评级,第二阶段根据债项结构的不同,对债务人评级进行调整,最终获得债项评级。
    供应链融资具有自偿性特点,体现在某些产品中,如应收账款转让,商业性结算成为还款的第一来源,而受信主体的主动还款反而成为第二还款来源。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准入评级中,必须突出债项结构指标的重要性,在债项结构弥补了主体资质不足的前提下,主体评价权重可适当调低。
    二、评级指标的结构化设计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准入评级可以有两种方式:
    1.可以按照传统债项评级的办法,以主体评级为主体,考虑保证、债项用途等债项因素进行调增和调减;
    2.可以将主体评价指标和债项结构评价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以简单累加的方式得出最终的债项评级结果。根据不同银行信贷价值观的不同,可以增加有关主体的一票否决的调整项。
    表1是深圳发展银行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应收账款融资的一张评级表举例(见表1):
    该评级表有以下一些特点:
    1.由于应收账款融资的典型自偿性特点,主体信用风险对授信的安全性只起到第二保障作用,因此主体评价的权重被压缩到15%,债项结构评价的权重占到85%。
    2.即便在主体评价的15分中,其他项目,关系到主体完成交易的能力,也应赋予适当的权重。
    3.交易对手资质是权重最大的项目,其中行业地位和行业特征的评价决定了商业付款的意愿,其他几项财务指标则反映了商业付款的能力。
    4.操作模式和条件把评估应收账款作为授信还款保障,其在自偿性导向的授信模式和条件设计方面,对还款的有利程度。
    5.授信支持性资产的特征反映了应收账款的一些特征。
    三、区别供应链交易背景的差别准入
    根据借款人在不同贸易环节中融资需求风险点的差异,供应链金融业务授信准入评级体系也应分别设置,即应该包括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和应收账款类。
    预付账款类融资是指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预付账款为基础,为买方提供的,并以合同项下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
    存货类融资是指受信人以其存货为抵押或质押,并以该存货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
    应收账款类融资是指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卖方提供的,并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
    对于涉及两类 (例如既有应收账款融资又有存货融资)以上融资需求的客户,应同时进行两种或三种评级,最终根据孰低的原则确定评级结果和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同时,针对交易要素不同的贸易背景,都应进行专门评级。
变量二:操作平台
    在商业银行的业务组织架构中,前台负责业务拓展的、直接面对客户的部门和人员,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中台通过分析宏观市场环境和内部资源的情况,制定各项业务发展政策和策略,为前台提供专业性的管理和指导,并进行风险控制。后台主要职能是业务交易、核算的操作处理,以及共享服务。
    图1为供应链金融在分行层次的集中操作平台 (后台)的参考架构和职能
    (见图1):
    一、后台的物流管理职能
    1.价格管理。
    2.对上游厂商实施集中管理。
    3.对仓库实施集中管理。
    4.信息管理。
    5.纸质押品的集中管理。
    二、后台的资金流管理职能
    1.实施应收融资的出账管理。
    2.做好应收融资的相关担保安排。
    3.应收账户的后续跟踪及贷后管理。
    4.与核心企业开展资金流信息的对碰。
    5.对应收融资进行统计分析。
    三、分行后台与支行的操作衔接
    操作集中并不意味着贷后管理的责任上收。支行作为信贷业务的直接发起人和主要责任人,不仅需要关注客户信用风险的动态变化,也需要对集中操作中的风险预警作出响应。操作集中可能对支行贷后管理的便利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银行首先要在操作集中的前提下,明确区分分行与支行之间的信贷责任划分。
    同时,分行的集中操作应保证对支行实时的可视度。应提供便利的渠道在分支行间确认和查询,以便支行运用贷后管理所获取的客户经营信息对操作信息进行对碰,并发现问题。
变量三:动产担保物权
    供应链融资作为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品类,对受信主体的资质要求门槛较低,而对物流、资金流等重要的直接或间接还款来源更为重视。因此,需要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授信的支持性资产,即广义的动产担保物权——慎重选择。
    一、应收账款的选择
    为了保证授信的自偿性,应收账款融资中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可实现性,应收账款需要满足以下特征:
    1.可转让,即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化,即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等。
    3.时效性,即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4.转让人的适格,即提供应收账款的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承认的提供担保的资格。
    具体而言,可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商务合同已生效,且卖方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2.应收账款未到期。
    3.对应收账款账龄和付款期(指应收账款转让之日起到应收账款商务合同约定付款日),各家银行应分别明确一个最高时限。
    4.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净额。
    对于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等,银行原则上不应接受,以避免基础贸易和法律纠纷导致受让的应收账款难以实现。此外,代销或者其他方式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等,银行应视具体情况,参考原则进行审慎选择。
    二、存货的选择
    存货融资中存货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违约后变现的便利性和变现的成本,因此抵质押的存货应符合以下特征:
    第一,货权清晰。银行在接受动产抵质押时,应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进行权属认定。
    第二,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剧烈的商品不宜作为抵质押物。
    第三,流动性强。客户违约情况下,银行对抵质押物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银行应主要选择基础原材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重要中间产品类型的商品作为抵质押物。
    第三,易于保存。容易挥发、爆炸等货物特性,均构成抵质押物价值减损的额外风险,此类产品银行应谨慎接受。同时,剧毒、有辐射的产品可能触及公共安全的敏感神经,银行也不应接受为抵质押物。此外,对于更新换代快速的电子类产品,时间折旧特征明显,银行应结合赎货期限的控制,谨慎介入。
    以上并非绝对的必要条件,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些特征可以弥补抵质押物自身特性的一些不适合性。
    三、预付款的选择
    预付款融资是面向未来即将获得的存货的融资,此类融资除了应考虑存货类抵质押物选择的原则外,一些特殊的变量也决定了业务的可行性。
    第一,在途责任的清晰。货物在途运输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确定性,包括抢盗风险等。因此,在途风险的承担方应明确指定。对于风险承担人以商业保险方式规避部分风险的情况,保险受益人应指定为银行。
    第二,上游的责任捆绑。供应链融资授信的过程中,将上游信用变量引入的方式包括:明确发货的及时性责任、回购或调剂销售责任、货物跌价补偿责任,甚至上游的连带担保责任。对于上游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银行对抵质押物的准入标准可以重新考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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