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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邮政法》的一些思考

2009-9-27 2:1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北京邮电大学赵国君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以下简称 《邮政法》),在2009年的4月24日已经通过了。这个历经了十几年修订的新法引起广泛的关注。那么修订了之后的颁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布和完善了中国 《邮政法》法律体系,也是可以说我国 《邮政法》律体系取得的重大成果。也可以和当前的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可以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同时促进我国的邮政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这部法律出台前期的背景和初衷。
    《邮政法》的修订是以法律的形式充分的肯定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也是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邮政服务的一些新要求,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出的要求和标准。我国政府也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 《邮政法》第一次以这种法律的形式明确邮政服务的概念,也建立了普遍邮政服务的制度,也确保全体公民能够享受到基本而又有保证的邮政服务。
    新《邮政法》的出台对促进邮政行业科学发展提供了保障,《邮政法》明确了邮政业的范围,确定了快递业务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为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为邮政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 《邮政法》的设计思维看,《邮政法》也强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之间,完善和对社会服务的法律措施,充分体现了监管为民,促进发展的这样一个理念。目前,绝大部分国家都保证了一定范围内信件专营的这样的制度,随着世界邮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邮政专营范围也在不断的调整,总体的趋势是缩小了,这个是毫无疑义的。从 《邮政法》的规定,国务院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是第5条。那么关于邮政专营这个问题已经列入了2009年的立法计划,国家也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积极的起草,基本的思路是提供服务维护邮政业务的安全,又要适合国际国内邮政趋势来考虑的。
    《邮政法》的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是符合我国入世的相关条例的承诺。按照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邮政对外开放业务,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经营的业务除外,依据1986年老的 《邮政法》,关于信件寄递的物和既定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邮政法》的上述规定和新 《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外资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壁垒问题。外商外资企业在我国从事快递业务将继续受到我国的保护。
    近几年,外商在我国快递业当中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基本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从这个角度来讲,外企对我们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设备水平的提高,作用非常大,贡献不能否认。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快递业发展也有一些问题:一方面,在于我们服务质量的不高,在市场上有很多违规的行为,比如说恶性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整个市场是有损害的,对整个业内市场的稳定也有很大的损害;另一方面,缺乏准入的门槛,很多企业不具有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出入,这样对国家的安全,对于公共安全,对于用户利益的保障也是非常不利的,对于很多违法犯罪提供了很多的机会,所以这都是不容忽视的一些基本问题。
    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这样的快递业务和用户的通信秘密以及其他一些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等等,都需要我们依法对快递业务依法进行监管。关于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快递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的规定, 《邮政法》规定新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所以,目前国家邮政局也正在抓紧起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办法来细化 《邮政法》规定的新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也方便企业申请,社会监督。
    在保证普遍服务的前提下,为快递企业留有空间,结合发达国家快递演变的历史,结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首先推动立法来重新确定专营的制度,是有前提的,一定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通信安全和基本经济利益,适当的放开部分信件快递市场。在建立完备的市场准入机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促进民营快递企业发展。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有一个完备的体系的保证。
    新 《邮政法》对国家邮政局这样的一个监管机构的地位,已经有了一个法律的界定。同时,对于2009年2月份成立的中国快递协会也有了一些内容的规定,比如说我们对于这些途径,它的法律地位都有了一个这样师出有名的一个界定。
    (根据作者发言稿整理,未经作者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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