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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改革不能牺牲民营快递

2009-9-8 11:1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决定民营快递公司命脉的新《邮政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有报道显示,截至目前,邮政专营范围等配套法规仍然尚未确定。恰因此,关于留给民营企业的“蛋糕”还能剩下多少、公众是否会为邮政“普遍服务”而支付更高的代价等问题备受市场关注。  

        事实上,民营快递公司自诞生之日起就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根据现行1986年版《邮政法》的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民营快递公司业务本身未必合法。但从市场反应看,以低价为优势的民营快递公司已经受到了市场的认可与接纳。不仅一大批民营快递公司得以迅速发展壮大,而且还让一向“朝南坐”的邮政快递悄然发生了改变。比如,以前一律要到邮局领取的包裹,现在会直接送到家门口,而邮局也开始提供EM S上门取件服务等。
        然而,即将实施的新《邮政法》却有可能让民营快递公司彻底退出市场。即便从目前最宽松的方案看,同城快递50克以下和异地快递100克以下将均属于邮政专营范围。而统计显示,目前民营快递企业主要以100克以下快件为主,其中同城快递中50克以下占50%以上,异地快递业务中100克以下的占比为30%-50%。
        国有邮政部门认为,之所以要设定邮政专营范围,是要以利润高的业务补贴其普遍服务的亏损。这一观点虽然言之成理,但是缺乏可供实际操作的依据。比如,普遍服务的各项成本当如何考量,是否有合理降低的空间,专营范围制定的标准是什么等等,市场至今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这种以专营业务利润补贴普遍服务的想法,其实与世界邮政业务的发展方向并不相符合。
        近年来,万国邮联积极推动着世界邮政改革进程,它的主导思路是鼓励竞争,鼓励邮政企业和非邮政企业合作。在万国邮联的文件中,从来没有把EM S快递服务和普遍服务放在同一个章程。这说明,在邮政体系内部,普遍服务与其它业务之间当设立一道防火墙。从国际上看,邮政普遍服务被视为公益属性,其运作主要是依靠财政支持;而对于其他邮政业务,适度的竞争与合作模式已逐渐被认可。在美国,《邮政法》明确要求财政部为其邮政建立一项没有年度限制的滚动基金———“邮政基金”,用于支付邮政普遍服务等费用。与此同时,美国邮政企业也与非邮政战略合作伙伴之间建立了良好的竞争式合作关系,共同拓展快递等深层次服务。美国早在1978年就开放了私人快递业务。据了解,目前在美国的快递市场中,国有邮政占到快递市场总额的10%左右,而联邦快递和U PS等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则大约占据美国国内市场的80%,还有10%左右的市场份额被各地一些区域性中小型快递企业所拥有,最终在美国快递市场上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竞争与合作共赢的市场局面。
        以此而论,邮政企业与民营快递企业之间除了竞争还应有合作关系。邮政企业的发展壮大与适度市场竞争并不相悖,关键是要清晰界定业务的属性,并分别对待。唯有如此,当前民营快递与邮政企业的对立情绪才会消弭。当前,解决我国邮政领域矛盾的关键在于,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亏损的合理规模,并给予全额的财政资金补偿,而绝非利用既有的行政垄断地位去干预市场竞争。
        遗憾的是,虽然伴随着国家邮政管理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相继成立,我国邮政体系已在形式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但是两者间的利益纽带却并未完全割裂,进而让邮政企业滋生了借行政影响力来垄断市场的利益冲动。民营快递公司的建议被搁置,邮政专营范围划分的一些利益倾斜特征则较为明显,而关于普遍服务业务补贴资金的来源至今没有得到明确。
        邮政专营范围的提出及其随意扩大化在提醒着相关的调控部门,邮政领域形式上的政企分开只是改革第一步,邮政改革滞后不能以牺牲民营企业利益为代价。如何真正划分清楚行政与市场的边界,相关的考验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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