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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快递企业5种行为最高可罚5万

2012-10-4 7:28:00 来源:海峡导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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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讯 (驻福州记者 林芹)《福建省邮政条例》日前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省首部邮政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信报箱应按住宅套数设置。

  根据《条例》,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五种行为。这五种行为包括:无故拒绝办理邮政业务;擅自变更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条例》,违反以上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该规定也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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