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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擅变保险标的物,责任谁承担?

2012-7-1 18:1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陈永俊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0日,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对其所有运输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双方约定:危险货物品名为沥青,在保险期间内,如运输危险货物种类变化、运输车辆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20日,装载有环烷酸的投保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货物损失20000多元。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认定物流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后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车辆所载货物为环烷酸,与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物不符为由拒绝赔付。于是,物流公司起诉至郑州市某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为沥青,但物流公司承运车辆发生事故时所载物品为环烷酸,与约定不符。物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运输货物的变更已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认可。故其在运输保险合同约定外的货物时造成的车辆及货物损失,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双方签订的运输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三章对有效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其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就应当依据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中约定:“危险货物品名为沥青,在保险期间内,如运输危险货物种类变化、运输车辆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物流公司擅自变更运输的危险物品,没有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对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由物流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
    纵观以上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提醒广大物流公司,物流企业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营中基本上都会与保险打交道。但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常常成为物流企业的困惑。在物流业保险实物中,因为货运险保险责任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且费率较低,很多物流承运人(以下称“承运人”)往往不愿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物流责任险,而以自己为投保人,将所承运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因占有货物的承运人与货主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加之在以往曾出现法院认定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签订的货运险合同因其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判决。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在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时,不再将承运人列为被保险人,而将货主列为被保险人。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合理的免追偿等合同安排,投保的货物如果在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基本上无法逃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即一方面自费帮货主投保货运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了货主反过来向承运人追偿。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特别要清楚己方承担义务的条款,出现合同约定情况时,要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物流企业在选择保险时,一定要谨慎选择,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既要选好险种,又要看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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